財聯社(深圳,記者鄒晨輝)訊,在監管層頻繁喊話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當好“看門人”背後,對保薦券商和保薦從業人員的監管力度似乎也在加強。
3月29日,國金證券及兩保代李維嘉、李超二人被證監會認定在保薦上海翼捷工業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翼捷股份”)首次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職,遭證監會處罰。此外發行人翼捷股份也未能逃過處罰。
財聯社記者梳理發現,除國金證券及李維嘉、李超二人遭罰,今年來已有招商證券、中金公司、國信證券等多家券商的保代遭監管處罰。
國金證券以及兩位保薦人均遭罰
3月29日,證監會發布對國金證券及李維嘉、李超具警示函,其中提到,經查,證監會發現上述兩保代在保薦翼捷股份首次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履行相關職責,對招股説明書披露發明專利數量不準確、註冊申請文件披露發行人取得發明專利數量存在矛盾未予充分關注。
證監會稱,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顯示,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範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則顯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等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其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監會表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發行人翼捷股份也遭證監會處罰
除了國金證券以及李維嘉、李超二人遭罰外,發行人翼捷股份也遭罰。
3月2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對翼捷股份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稱,經查,發現翼捷股份招股説明書(申報稿)與其他註冊申請文件披露取得發明專利數量相互矛盾。
證監會稱,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顯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 3 個月到 1 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是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二是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是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四是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五是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稱,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 個月至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據悉,翼捷股份主營業務為安全監測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及服務,目前產品主要包括安全監測領域的智能傳感器,智能儀器儀表,報警控制系統及配套,主要應用於石油,化工,冶金,燃氣,電力等工業製造領域。
今年1月6日,翼捷股份科創板IPO提交註冊,此次翼捷股份IPO擬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1201.70萬股,擬募資3.94億元。
今年來多位保薦從業人員受罰
除國金證券及李維嘉、李超二人遭罰,近期已有招商證券、中金公司、國信證券等多家券商的保薦從業人員遭處罰。
今年3月10日,招商證券旗下兩名保代閆坤、張陽在保薦久盛電氣創業板上市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被深交所出示警示函。
從處罰原因來看,久盛電氣於去年7月在深交所遞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閆坤、張陽作為該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存在未充分全面核查久盛電氣關聯交易情況,導致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中有關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多處錯漏,與發行人實際情況不符。
此外,在深交所首輪審核問詢時,要求久盛電氣及保薦人針對與相關方資金拆借的情況、對疫情影響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等問題進行回覆,但上述閆坤、張陽並未按要求做出回覆,直至後續問詢時,才補充披露並發表核查意見。
今年3月5日,上交所一天對中金公司、國信證券兩家券商的4位保代下發罰單。具體來看,涉及中金公司的保代張志強、陳瑋因以及國信證券的保代郭振國、王攀,處罰原因則是因為他們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未對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全面的核查驗證,導致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出現不規範等情形。
此外,年內還有中泰證券、中信證券、西部證券三家券商的保代從業人員遭罰。
監管層要求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
在A股全面註冊制的漸行漸近背景下,中介機構的把關責任正在被進一步強化。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近期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圓桌會上表示,從核准制到註冊制,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角色發生了很大變化,以前的首要目標是提高發行人上市的“可批性”,也就是要獲得審核通過;現在應該是要保證發行人的“可投性”,也就是能為投資者提供更有價值的標的,這對“看門人”的要求實際上更高了。
針對最近在IPO現場檢查中出現了高比例撤回申報材料的現象,易會滿表示,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並不是説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從目前情況看,不少中介機構尚未真正具備與註冊制相匹配的理念、組織和能力,還在“穿新鞋走老路”。
易會滿表示,對此,我們正在做進一步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將採取針對性措施。對“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總的要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監管部門也需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制度建設,加快完善相關辦法、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證監會就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許可程序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悉,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後,後續項目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資格的確認問題。此外,擬修訂《許可程序規定》顯示,被立案調查人員將被取消後續項目跟進資格。而中介機構是否可以通過複核取得項目許可,則視其內控是否存在嚴重問題以及是否負市場產生重大影響而定。
證監會表示,擬修改《許可程序規定》,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要求,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成效,壓實資本市場證券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防範證券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場風險,更好地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