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來了!6月起施行
近日,工信部印發修訂後的新版《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最新《實施辦法》將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擴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 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 。上述地區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此外,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 。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
同時,《實施辦法》對於產能置換設備範圍予以明確劃定 。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備案的清單內,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於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殭屍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於置換。
《實施辦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