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地產網訊:11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為規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行為,加大保險資金對各類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力度。
觀點地產新媒體查閲獲悉,《通知》主要內容是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通過“負面清單 正面引導”機制,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通知》提到,一是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二是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
三是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且具有法人資格。標的企業所屬產業應當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併購價值。
四是建立財務性股權投資負面清單,禁止保險資金投資存在十類情形的企業,同時鼓勵保險資金開展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其中提到,禁止保險資金投資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標的企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五是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六是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直接投資股權有關資質條件,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流程,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保險機構利益的行為。
七是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財務性股權投資基本制度,明確擬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和主要條件,加強項目論證和風險管控,並報經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八是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非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要求,履行財務性股權投資報告程序;九是保險機構投資金融機構股權,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後一項是,《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關於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行業範圍的條款,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