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觀財報|凱龍高科及董事長等被通報批評:回函公告等不真實、不準確

V觀財報|凱龍高科及董事長等被通報批評:回函公告等不真實、不準確

  中新經緯11月3日電 因回函公告等內容不真實、不準確,凱龍高科及董事長、時任董秘被深交所通報批評。

  深交所查明,凱龍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龍高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3年2月17日,凱龍高科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一季度商用車與非道路訂單暴漲,業績拐點可期》(以下簡稱“文章”),文章中包含“開發出技術含量極高的重結晶碳化硅產品”“打破了國外對該行業的壟斷,填補了國內重結晶碳化硅產品的空白”等表述,並被媒體引用及報道。凱龍高科股價於2月23日、28日漲停,並於3月8日觸及股價異常波動標準。

  2023年3月9日,凱龍高科披露的《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關注函回覆的公告》(以下簡稱回函公告)顯示,凱龍高科重結晶碳化硅技術成果包括7項專利研發成果。2023年6月8日,凱龍高科披露的《更正及澄清公告》顯示,凱龍高科不是首家掌握重結晶碳化硅技術的企業,無法證明自身為國內首家能夠生產適用於道路國六後處理產品的重結晶碳化硅DPF(柴油機顆粒捕集器)企業。此外,凱龍高科重結晶碳化硅相關的7項專利中,2項獲得實際授權,2項專利申請被駁回,3項專利申請被駁回後處於等待複審階段。凱龍高科回函公告等內容不真實、不準確。

  深交所認為,凱龍高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5.1.1條的規定。

  深交所指出,凱龍高科董事長兼總經理臧志成,時任董事會秘書曾睿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4條、第4.2.2條、第5.1.2條的規定,對凱龍高科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深交所依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修訂)》第12.4條、第12.6條和《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第十九條的規定,經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凱龍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凱龍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臧志成,時任董事會秘書曾睿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此前,凱龍高科發佈三季報,2023年前三季度營收約7.93億元,同比增加61.73%;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虧損約1066萬元。

  公司官網顯示,凱龍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是集研發、生產、銷售和售後服務為一體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實驗中心,國家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從二級市場來看,11月3日凱龍高科跌3.06%,總市值約23億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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