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實控人曹驥違法被罰 親屬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5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曹驥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7月22日至今,曹驥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可科技”,688006.SH)董事長、總經理,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孔某萍系曹驥配偶。孔某萍證券賬户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間,累計買入“杭可科技”11500股,成交金額100.30萬元,累計賣出“杭可科技”9700股,成交金額88.01萬元,存在將持有的“杭可科技”股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2021年9月27日,相關短線交易的實際獲利37188.94元已上繳公司。

  曹驥作為杭可科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浙江監管局決定:對曹驥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浙江省杭州市,始創於1984年,並於2019年成功在科創板上市。杭可科技已構築了面向全球的經營和服務網絡,為客户提供鋰電後處理系統整體解決方案。

  曹驥為杭可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持股46.59%,最終受益股份為68.10%。第六大股東曹政為曹驥之子,視為實際控制人,第二大股東杭可投資是由曹驥控制的員工持股平台。且曹驥、曹政、曹冠羣均為杭可投資股東。曹驥與曹冠羣為兄弟關係。

  曹驥2018年11月19日至今擔任杭可科技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5號

  當事人:曹驥,男,1952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曹驥短線交易“杭可科技”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7月22日至今,曹驥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可科技或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孔某萍系曹驥配偶。孔某萍證券賬户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間,累計買入“杭可科技”11,500股,成交金額1,003,021.49元,累計賣出“杭可科技”9,700股,成交金額880,077.00元,存在將持有的“杭可科技”股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2021年9月27日,相關短線交易的實際獲利37,188.94元已上繳公司。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户資料、證券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曹驥作為杭可科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

  對曹驥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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