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證監會:未要求外資投行報告高管薪酬細節和限制高薪酬

由 俎巧玲 發佈於 財經

問:近日,有媒體報道中國證監會今年在上海和北京召開會議,要求外資投行報告高管薪酬細節,並提出不要給高管過高薪酬。請問證監會對此有何評論?

答∶上述報道為不實消息,我會及相關證監局、行業協會未召開過上述會議。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構建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業核心競爭力的基礎,也是保持行業穩健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全球監管部門對薪酬激勵相關制度近年來比較關注,目的是為了防範過度投機、過度激勵引發的金融風險。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總結2008年金融危機教訓時指出:“大型金融機構的高額薪酬基於短期的高額利潤,忽略了金融企業的長期風險,是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因素之一”。歐美等國和國際組織先後對金融行業薪酬管理制定了相關監管制度和規則,如金融穩定論壇(FSF)出台《穩健薪酬做法原則》、歐盟出台《第四號資本要求指令》、美聯儲發佈《金融企業薪酬政策監管方案》,對金融從業人員薪酬實施監管,避免高管為取得高薪而採取過度投機行為。

為指導行業機構建立穩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勵約束機制,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近期,監管部門會同行業協會,在充分聽取行業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由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分別發佈了薪酬管理指引,體現出尊重市場基本規律、立足行業實際情況、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防範短期過度激勵的基本思路,旨在夯實行業發展的治理基礎、風控基礎、合規基礎、文化基礎和人才基礎,更好有效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並無設置薪酬限額,也不涉及薪酬總額和具體操作辦法。核心制度包括∶強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落實薪酬遞延支付安排。明確不得通過包乾、人員掛靠等方式開展業務,不將從業人員的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鈎。建立完善經營管理層和基金經理等核心員工獎金跟投機制,實施違規責任人員獎金追索扣回制度。支持證券基金行業探索實施多樣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弱化規模排名、短期業績、收入利潤等指標的考核比重。

近年來,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部署,我會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放寬、取消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外資股比限制,已批准11家外資控股證券基金公司,在華機構總體經營發展情況良好,我會依法依規統一監管,充分尊重機構經營決策自主權。

來源: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