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5月19日訊(記者 郭偉瑩)為進一步加強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管,規範經營行為,防範化解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
2017年7月,原保監會印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試行期限3年,將於2020年7月到期。近幾年,隨着金融新業態的發展,信保業務風險發生了變化,《暫行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保險行業和監管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需進一步規範和加強。
其中,《辦法》進一步明確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經營要求。如,提出對接央行徵信系統等經營資質要求;進一步壓縮整體和單個履約義務人的承保限額;明確核心業務不得外包等獨立風控要求;明確每季度開展壓力測試等流動性管理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聚焦重點業務,實施差異化監管,區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信保業務,重點聚焦高風險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一方面,《辦法》通過壓縮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承保限額、擴大險種範圍(即商業性出口信用保險)等方式,控制風險敞口,防範業務風險;另一方面,《辦法》通過對融資性信保業務設置彈性限額的方式鼓勵保險公司為普惠型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支持、通過適度調整業務類型,支持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發展新業務領域。
另據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鑑於《辦法》重點規範融資性信保業務,經過研判,對融資性信保業務可能產生以下影響:一是《辦法》實施後,短期內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主體會減少,但鑑於減少的公司市場份額均較少,且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故不會影響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整體發展和服務能力。二是《辦法》通過設置彈性的承保限額,促使保險公司調整當前業務結構,預計融資性信保業務中個人消費類業務佔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業的業務佔比有所提高。三是《辦法》對融資性信保業務予以重點監管,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流動性管理、內部審計、合作方管理等內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風險逐步消化的同時,增量業務風險也將得到進一步控制。
設置6個月過渡期
為穩妥有序化解當前存量業務風險,《辦法》設置了6個月的過渡期,對已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但不符合《辦法》經營資質要求的保險公司,過渡期內,採取總額控制,逐步降低責任餘額的措施,過渡期後,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停止開展融資性信保業務(含續保業務)。
根據《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對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及信保業務提出資質要求。如第四條規定,保險公司經營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最近兩個季度末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第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10倍。除專營性保險公司外,其他保險公司承保的融資性信保業務自留責任餘額累計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淨資產的4倍,融資性信保業務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佔比達到30%以上時,承保倍數上限可提高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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