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比例適當原則
1. 起初不要給大量的股權
在創業初期時,企業非常需要能夠直接帶來營業收入的直接資源,有些創業者可能會非常草率的就把公司的股權拿去交換對方的資源承諾,但是承諾的資源卻不一定能夠兑現。
創業公司的價值是需要整個團隊長期的去投入時間和精力實現,對於那些非全職參與創業的資源承諾者,不要一開始就釋放過多的股權,可以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待資源導入達到一定的標準可適當的釋放少部分股權。
2. 不要簡單的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分配股權
企業的利潤主要是靠人才來創造的,初始的啓動資金在創業初期非常重要,但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資金便不是問題了,而人才卻非常重要。讓有能力的人給沒有能力的人打工不少長久之計,而且這樣的股權結構,在引進投資人也是很難的。
3. 不宜給兼職人員過多的股權
有些創業公司在創業初期,會存在一些兼職人員參與創業。對於這些兼職人員,不建議一開始就給很高的股份,因為這些人即使水平再高、技術再好,但是他們最終是否加入創業公司是存在不確定性,甚至可能在經營中會逐漸退出公司的經營。
對於兼職人員,建議可以採取先發放期權,待其全職參與公司經營後再行權。
4. 不要過早用普通股權激勵早期的普通員工
早期普通員工流動性大,他們更關注漲工資而不是股權激勵。對早期普通員工發放普通股權是非常不明智的。在公司創業早期,公司股權沒有市場公允價格可以參考,給員工發放普通股權對員工不僅起不到激勵效果,可能還會起到負面效果,員工可能會認為公司是不想發工資,而是用股權來“忽悠”他們。
二、明確公司內部角色原則
公司有幾種角色必須要清晰而明確: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員工、外部投資人,其中創始人和聯合創始人必須要全職投入。
三、股權架構乾淨原則
一個公司的股權大致分三類,創始人的股權、員工的期權和投資人的股權,彼此之間的股權要清晰分明。
作為創始人,可以出資也可以不出資,因為創始人是以過去的經驗、資源以及未來對公司的全職投入作為條件來換得公司股權的,而且按照股權投資規則,創始人出小錢或不出錢佔大股,投資人出打錢佔小股。
四、明確股權的權和利原則
股權有兩個核心利益:投票權、收益權。投票權決定分配權
五、避免極端的股權架構
(1)一股獨大:最典型的是家族企業,法律只有一個股東,或者法律上體現的是兩個人,但其實都是一家人。普遍認為,“一股獨大”導致第一大股東完全支配了公司管理決策機制,形成一言堂,日常經營中容易出現非法操縱行為。
(2)高度分散:有許多的股東,都持有少量的股份。這種結構和第一種剛好相反,在公司經營決策的時候很難形成高效決策,經營效率較低。
(3)股權均分:兩個創始人五五開,三個創始人各三分之一,都是經典的創業必然分裂的股權結構。
(4)比較理想的狀態:主導者作為一個相對的大股東,在天使輪的時候要絕對控股,後面在不斷稀釋中,要保持相對控股權。如果個人不行的話,一定要把團隊形成“一致行動人”,控制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