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背景
為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實“證照分離”工作部署,依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為企業鬆綁減負激發企業活力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市場監管總局積極推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優化檢驗檢測機構准入服務。
2019年,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號),推動實施依法界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範圍,試點告知承諾制度,優化准入服務,便利機構取證,整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等改革措施。2020年,持續推進許可事項改革,並根據疫情防控形勢,推行遠程評審等應急措施。2021年將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制,全面推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網上審批。
修改目的
隨着一系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措施的推出和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審批效率顯著提升,機構准入更加便捷,市場主體大幅增加,市場環境持續優化。為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最新部署要求 ,進一步深化和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充分激發檢驗檢測市場活力,使已有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措施和成果制度化、法制化,併為在更大範圍內複製和推廣相關改革舉措提供法規層面的依據,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修改的主要內容
按照實施更加規範、要求更加明確、准入更加便捷和運行更加高效的原則,對《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內容主要涉及告知承諾制度、實施範圍、優化服務、固化疫情防控措施等四個方面:
(一)明確資質認定事項實行清單管理的要求。
為避免重複審批,解決資質認定事項範圍不統一問題,在《辦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資質認定的事項清單,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並公佈,並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實行動態管理”,從制度層面明確依法界定並細化資質認定實施範圍,逐步實現動態化管理。
(二)明確實施告知承諾的程序和要求。
依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改革文件的要求,總結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試點情況,在《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申請資質認定時,可以自主選擇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諾程序。同時,在第十二條規定了資質認定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諾申請。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了更多選擇。
(三)固化優化准入服務便利機構的措施。
《辦法》第一條中將“優化准入程序”作為本次修改的立法目的,並明確規定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中應當遵循“便利高效”的原則。同時,對優化准入服務,便利機構的具體措施予以固化:一是明確提出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推行網上審批,有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頒發資質認定電子證書;二是進一步壓縮了許可時限,審批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內,技術評審時限壓縮至30個工作日內;三是對上一許可週期內無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方式,予以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四)固化疫情防控長效化措施。
為應對新冠疫情,服務復工復產,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對現場技術評審環節進行了優化,推出了遠程評審等有效措施。此次修改在涉及現場技術評審的條款中對“遠程評審”的方式予以了明確,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長效化。同時,為應對突發事件等工作需要,增加了“因應對突發事件等需要,資質認定部門可以公佈符合應急工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允許相關檢驗檢測機構臨時承擔應急工作。”的條款,以保證應急所需的檢驗檢測技術支撐。
此外,為強化檢驗檢測機構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將《辦法》中關於檢驗檢測機構從業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調整至《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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