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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多樣展業 可“行商”也可有固定經營場所

由 由振山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周菡怡)12月29日,銀保監會下發《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按照支持有序發展、強化公司責任、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把握以下關鍵點。

市場定位上,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從業形態上,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管理機制上,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