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因開展債券投資交易、資產管理業務、股票質押業務存在業務存在決策流於形式、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江海證券接遭到監管處罰事先告知書。
從處罰結果來看,江海證券被限制暫停債券自營業務6 個月、被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6 個月、暫停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6 個月。同時,中國證監會還對涉及的相關業務部門領導以及公司負責人進行了處罰。
在行業逐漸強調內控管理的大背景下,仍然不時有券商被查出債券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股票質押業務合規建設存在問題,部分嚴重者遭到了監管層暫停業務乃至對高管限薪的嚴厲處罰。
直指債券交易三大問題
公告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江海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員資格管理及交易行為管控不足、標的證券和對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
二是,開展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規新增通道業務、內部管理混亂、風險管理不到位等問題;
三是開展股票質押業務存在業務決策流於形式、盡職調查不充分、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
按照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擬對江海證券作出如下監督管理措施:
一是,暫停債券自營業務 6 個月(已持有存量債券可以賣出,不得新增買入,為防範流動性風險而從事的必要債券交易除外,回購交易融入資金規模不得增
加)。
二是,暫停資產管理產品備案 6 個月(按規定為接續存量到期產品持有的未到期資產而新設立產品除外,但不得新增投資)。
三是,暫停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 6 個月(存續合約可以依規辦理延期)。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半月前,首創證券也因開展債券自營業務違規,遭到了監管通報批評。在一位接近監管層的券商人士看來,相關違法行為處罰趨嚴,也意味着監管部門對類似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共五名高管被點名批評
除了對江海證券本身的處罰之外,證監會也對涉及的相關業務部門領導共五人進行了處罰。
證監會認為,饒晞浩作為江海證券債券自營業務分管副總裁、孔德志作為資產管理業務分管副總裁、蔣寶林作為股票質押業務分管副總裁對江海證券存在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中國證監會擬對饒晞浩、孔德志、蔣寶林作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並限制有關權利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葛新作為江海證券合規總監兼首席風險官,對江海證券存在的問題,負有管理責任。中國證監會擬對葛新作出公開譴責及限制有關權利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與此同時,董力臣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江海證券存在的問題,負有領導責任。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董力臣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江海證券在2019年報中還表示,公司始終堅持穩健規範經營,時刻強化合規風控意識。公司自2003年組建以來始終秉承穩健規範的經營發展理念,把規範穩健經營作為發展的基石。無論是在券商綜合治理階段,還是行業創新發展時期,公司一直堅持規範運營,從未突破監管紅線。在業務風險防控上,公司堅持三個不做,即違規的業務不做、看不懂的業務不做、風險不可承受的業務不做,確保公司各項業務在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情況下開展。然而證監會本次處罰中,無疑暴露了公司內控工作還存在不少疏漏之處。
年內已有多家券商被指內控存不足
近年來,債券交易市場監管力度不斷加碼。
記者根據證監會公告統計,2020年僅過半程,券商因業務違規遭到暫停業務的就已經多達五家。截至6月13日,年內已有中山證券、東海證券、華林證券、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首創證券等券商及分支機構收到罰單,部分高管同樣被要求限薪。
6月11日,錦龍股份公告,控股子公司中山證券收到深圳證監局出具的監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書》。經查,中山證券存在董事不具備任職資格卻實質履責、擅自改變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審批流程、印章管理混亂以及人員薪酬管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與內部管理問題。
按照相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擬責令中山證券限期改正;在改正相關問題並經檢查驗收前,中山證券應暫停新增資管產品備案,暫停新增資本消耗型業務(股票質押式回購、融資融券等),暫停以自有資金或資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對手方交易,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此外,深圳證監局擬責令中山證券限制董事長、管委會主任林炳城、總裁胡映璐、合規總監袁玲領取2019年績效獎金等基本工資以外的報酬等權利,已領取部分應退回公司,並對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公開譴責及限制權利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孫學斌及公司管委會主任助理黃元華也被深圳證監局作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5月9日,內蒙古證監局在官網披露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因其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以及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混亂、合規管理失效,對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責令其暫停新開證券賬户1年。太平洋證券此後也被雲南證監局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4月29日,江蘇證監局公告稱,東海證券在2014年至2017年資產管理業務展業過程中存在個別業務開展過程中未勤勉盡責、風險控制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時等問題,反映出公司未有效執行相關業務規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最終決定對公司採取暫停新增私募資管產品6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0年初,上市不足1年的華林證券也被證監會限制業務活動,經查,華林證券存在未規定各內控部門的職責分工、從未對子公司進行合規檢查以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中大量職位由存在關聯關係的人員擔任等七大類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結構不健全。
根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華林證券採取限制新增各項業務規模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作為華林證券董事長兼總經理,林立被證監會認定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決定其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在監管下發的罰單中,60%公司被出具警示函、15%債券自營業務受限、15%被責令整改、10%被要求增加合規檢查次數。其中,在公司債發行承攬中,低成本不當競爭、項目質量控制不到位、風險控制流於形式、對公司債券發行人的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等成為各家券商受罰的主要原因。
此外,債券受託管理券商因盡職調查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債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監督不到位等情況受罰也並不少見,同時相關責任人亦不能倖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