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利銀行2宗違法被罰 未按照規定申報國際收支統計等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匯罰〔2022〕6號)顯示,友利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上述違法行為類型屬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十條;《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15〕27號文印發)第三條;《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6〕15號文印發)及《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18〕24號文印發)第一項;《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版)》(匯發〔2019〕1號文印發)3.2.6、2.6.4和6.7.1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對友利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友利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為韓國友利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友利銀行官網顯示,韓國友利銀行是友利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也是韓國首爾政府的資金託管銀行。總部設在韓國首爾,截止至2020年末,國內營業網點數量821家,在世界23個國家擁有473家海外機構(包含中國法人)。
相關規定: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十條:中國境內各類金融機構應當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報其自營對外業務情況,包括其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其變動情況,相應的利潤、利息收支情況,以及對外金融服務收支和其他收支情況;並履行與中國居民和非中國居民通過其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活動有關的義務。
《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第三條:境內銀行應督促和指導境內居民和境內非居民進行申報,履行審核及發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等職責,確保申報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等數據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並按要求定期核對和及時糾錯。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版)》3.2.6銀行自身資本項目數據
1外債
業務發生後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每筆業務數據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2對外擔保
業務發生後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每筆業務數據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3國內外匯貸款
業務發生後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每筆業務數據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4外保內貸
業務發生後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每筆業務數據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5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
每月第五個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將上月業務逐筆彙總數據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6商業銀行人民幣結構性存款業務簽約信息
每月第五個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將上月業務明細數據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7商業銀行人民幣結構性存款業務終止情況
每月第五個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將上月業務明細數據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8商業銀行人民幣結構性存款業務利息給付信息
每月第五個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將上月業務明細數據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9商業銀行人民幣結構性存款業務資金流出入和結購匯信息
每月第五個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將上月業務彙總數據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10銀行月度外匯資產負債信息
每月第十個工作日中午12:00之前,將上月數據信息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2版)》2.6.4外保內貸
外保內貸是指境內機構接受非居民的擔保從境內銀行獲得的貸款。外保內貸採集的信息包括境外擔保和境內貸款的簽約信息和變動及履約信息。外保內貸實行每日逐筆報送。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