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IPO企業和中介機構“頭疼”,現場檢查/現場督導是什麼?

日前,擬創業板上市的浙江恆威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恆威電池”)披露了第三輪問詢回覆,顯示現場督導發現了十多個問題。

有業內人士稱,現場檢查/現場督導一度讓各中介機構“頭疼”。今年7月初,中國證券業協會公佈了年內第四批19家IPO現場檢查名單,目前已經有3家主動撤回申請。今年1月底20家企業被抽中現場檢查,很快就有超過15家撤回了上市申請。

現場抽查/現場督導是怎麼一回事?

令IPO企業和中介機構“頭疼”,現場檢查/現場督導是什麼?

根據恆威電池的第三輪問詢回覆,現場督導發現了不少問題,比如,“現場督導發現,保薦人未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汪驍陽、傅煜之配偶朱芮佳、傅麗婷納入資金流水核查範圍。”“現場督導發現,2018年保薦人對 Li & Fung 之子公司 Li & Fung (Trading)郵寄詢證函,但其未予以回函確認。”“招股説明書中披露的發行人對 HW-USA 信用期,與保薦人對其的訪談記錄、部分銷售訂單上顯示的信用期不一致。”“保薦人客户訪談取得底稿資料的信息與披露不一致。”

需要説明,現場督導與現場檢查其實是兩個名詞。此前,引起廣泛關注的是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始自2014年,當年4月23日證監會發布《關於組織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進行抽查的通知》,其中抽查目標中表示,“抽查將通過審閲申報材料及工作底稿,並以抽樣的方式進行現場檢查,從而核實和印證中介機構是否就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履職盡責。抽查既不是對企業的全面體檢,也不對企業的盈利能力進行判斷。”證監會將定期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移交擬參加抽取的企業名單,具體抽取工作將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

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上搜索可以看到,第一次抽籤儀式是在2014年4月25日,1家企業被抽中。數年下來,截至目前,抽籤工作進行到第30次。今年共進行過4次,分別有企業2家、20家、29家、19家被抽中。

今年1月29日,證監會發布第4號公告《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立法説明,同時廢止了2014年發佈的《關於組織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進行抽查的通知》。

令IPO企業和中介機構“頭疼”,現場檢查/現場督導是什麼?

《規定》立法説明介紹,2014年以來,證監會持續對首發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查處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2020年3月,新《證券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發行註冊制度,要求發行人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證監會制定上述規定,是為了貫徹落實修法精神,做好配套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首發企業信息披露監管,嚴把IPO入口關,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檢查對象方面,按問題導向和隨機抽取兩種方式確定。問題導向企業由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審核或註冊部門確定,隨機抽取工作由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相關規定實施。對於問題導向企業,結合重點存疑事項的性質和內容開展現場檢查,並可以圍繞前述存疑事項對檢查範圍進行必要拓展;對於隨機抽取企業,重點圍繞財務信息披露質量等事項開展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如何進行?規定第十四條明確,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檢查方式:(一)查看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及其他相關場所,獲取有關工商等資料;(二)獲取有關資金流水,生產、銷售、倉儲記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文件資料;(三)就主要業務循環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穿行測試;(四)問詢檢查對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銷售、採購、生產、倉儲、財務等相關人員;(五)走訪檢查對象重要客户及供應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核實相關信息;(六)核查中介機構工作底稿,詢問有關人員、進行現場取證等;(七)檢查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規定》明確了撤回申請企業的處理方式,檢查對象自收到書面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撤回首發申請的,原則上不再對該企業實施現場檢查。在撤回申請後十二個月內再次申請境內首發上市的,應當列為檢查對象。

同時,《規定》立法説明表示,“如果發現撤回企業存在涉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明確線索情形的,仍將實施現場檢查,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今年2月份上交所發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今年4月份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明確了現場督導的方式方法,值得關注。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第七條明確,根據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情況,堅持問題導向,在審核問詢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啓動對保薦機構的現場督導:(一)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有關資產完整、業務獨立、與控制權相關的股份權屬、與上市條件相關的財務數據等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重大疑問且保薦機構未能予以充分説明,影響審核判斷的;(二)保薦機構對影響審核判斷重要事項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結論存在明顯疑問的;(三)本所認為需要實施現場督導的其他情形。

令IPO企業和中介機構“頭疼”,現場檢查/現場督導是什麼?

第十一條明確,上交所實施現場督導,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督導方式:(一)現場詢問;(二)調閲保薦工作底稿、證券服務機構相關工作底稿;(三)核對有關證據材料;(四)訪談有關對象;(五)要求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六)督導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第七條明確,根據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情況,在審核問詢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啓動對保薦人的現場督導:(一)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有關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業務完整、生產經營合法合規、與上市條件相關的財務數據等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重大疑問且保薦人未能予以充分説明,影響審核判斷的;(二)保薦人對影響審核判斷重要事項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結論存在明顯疑問的;(三)本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人重新申報且相關問題仍然存在的;(四)本所認為需要實施現場督導的其他情形。

令IPO企業和中介機構“頭疼”,現場檢查/現場督導是什麼?

第十二條明確,深交所實施現場督導,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以下督導方式:(一)現場詢問;(二)調閲、複製、記錄、提取保薦工作底稿、證券服務機構相關工作底稿;(三)核對有關證據材料;(四)訪談有關對象;(五)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六)督導組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

那麼,現場檢查和現場督導,是不是一回事?有業內人士日前分析,兩者是不同的概念,現場檢查是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交易所作為檢查機構,在發行人的相關場所對其信息披露質量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督導是交易所組織,在保薦機構的辦公場所,對特點項目的保薦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屬於發行審核機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不過,兩者本質上都是監管層實質審核重大風險問題。

業內人士坦言,現場檢查/現場督導不可能查不出問題,事實已經證明了這一點。不過,存在問題不一定上不了市,也不一定就會否決項目或監管處罰發行人、中介機構,也有事實證明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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