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擬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單幣種投資匯出比例限制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21日消息,為推動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擬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截圖
據介紹,在起草思路上,《規定》是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的配套政策,旨在統籌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債券市場投資交易管理,統一規範直接入市/在岸託管模式下的資金賬户、匯兑及外匯風險管理(不包含“債券通”),並進一步優化資金匯出入管理。
一是投資資金信息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投資資金信息進行登記。境外機構投資者入市備案後,可通過境內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開户銀行)直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
二是統一資金管理和外匯風險管理。統一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所涉及的賬户、資金收付、匯兑、外匯風險對沖、統計監測等管理,整合目前多個分散規範性文件,形成統一的管理規範,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操作。
三是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人民幣+外幣”投資的,僅對外幣匯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並將匯出比例由110%放寬至120%,有效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需求。
四是取消即期結售匯限制。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即期結售匯的限制,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
在登記管理方面,《規定》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信息登記流程,作為後續開户、資金匯兑、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的基礎。
在賬户和資金管理方面,一是明確境外機構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專用賬户的開立條件和收支範圍。二是明確本外幣一體化管理規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匯出(入)幣種,優化本外幣幣種匹配管理。三是規範匯兑管理,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四是明確資金境內劃轉便利,允許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項下與直接入市項下的資金可以相互劃轉。
在外匯風險管理方面,《規定》將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風險管理政策擴展至涵蓋交易所債券市場。將外匯風險管理的相關內容納入《規定》,形成統一的制度規範。
在統計監督方面,規定合規審核、數據報送要求,明確違規條款和監督處罰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