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北京,記者 陳靖)訊,屢禁不止的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又有了新的案例。
8月7日,深圳證監局放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長江證券前公募基金營銷經理何琳作出處理非法持有股票、罰沒5萬元的行政處罰,原因正是違法買賣股票。
統計顯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已成為目前監管處罰的重災區。據財聯社不完全統計,2019年全年,僅證監會就對於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就開出8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金額最低6萬,最高達2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證券法再次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長江證券基金銷售經理接罰單
這起違規炒股案件的主角名為何琳,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1月22日任職於長江證券,職位為公募基金營銷經理,是依法不得買賣股票的證券從業人員。
經查,“何琳”證券賬户在2015年4月15日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北京金融街營業部。“林曉華”證券賬户於2015年6月23日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哈爾濱西大直街營業部。林曉華系何琳的母親。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林曉華”證券賬户買賣股票,合計成交金額1,678,459.50元,虧損29,486.33元。
深圳證監局表示,有當事人任職資料、詢問筆錄、相關證券賬户資料及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户資料及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何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最終決定,責令何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5萬元罰款。
目前,何琳已從長江證券離職。財聯社從中證協網站獲悉,何琳的離職備案日期為2016年2月17日。後2017年8月再次入職東吳證券,於2019年12月31日離職,目前,其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證書亦處於離職註銷狀態。
2019年證監會違規炒股共開出8張罰單
證券從業人炒股雖是監管紅線,但一直都屢禁不止。
據財聯社不完全統計,2019年全年,僅證監會就對於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就開出8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金額最低6萬,最高達兩千萬元,所涉及的券商包括東吳證券、中航證券、中信建投證券、東莞證券、浙商證券、開源證券、申萬宏源、東北證券等多家公司。
罰款金額最大的為東吳證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母親證券賬户,三年時間累計買入成交金額1億元,累計賣出獲利1098.73萬元,餘股賬面虧損4.79萬元,合計獲利1093.93萬元。證監會責令辛宏文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剩餘股票,沒收辛宏文違法所得1093.93萬元,並處以1093.93萬元的罰款,共罰沒2187.86萬元。
此外,粗略統計,各地證監局起碼對三家以上券商分支機構開出罰單,系證券從業人員私下炒股或代客炒股。
值得注意的是,將於3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證券法再次明確,證券從業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操縱股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亦被罰
2020年1月7日,證監會還公佈了另外三則行政監管處罰書。
一則是關於惡性操縱股票行為。新三板掛牌公司明利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林軍等人專門組織操盤團隊,利用32個賬户,通過自買自賣等異常交易手法,製造該公司股份交投活躍假象,藉機減持股份,大額套現。決定書顯示,林軍等人被重罰17億。
第二則是關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90後的私募基金投資總監陳湖平,利用其知悉的未公開信息,與其父合謀操縱多個賬户,稍早於、同步於或稍晚於產品賬户交易相關股票,趨同成交金額合計35164.24萬元,趨同交易合計虧損693.89萬元。最終,證監會決定對陳湖平罰款10萬元。
第三則是個人的違法行為罰單。經證監會查明,陳亞發控制賬户組交易“羅平鋅電”,持股比例達到5%後,陳亞發未報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內停止交易,存在違法增持行為,共處於330萬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