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密安全網 金融穩定立法將加快推進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或着眼跨行業風險防控

織密安全網 金融穩定立法將加快推進

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管理部門又有最新部署。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日前召開專題會議,提出“關於房地產企業,要及時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應對方案,提出向新發展模式轉型的配套措施。”人民銀行日前批准兩家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將實質控制多類金融機構的非金融企業依法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並納入監管,推動非金融企業有效隔離金融與實業,防範風險交叉傳染。在制度建設層面上,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要“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旨在提升系統性、跨行業的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當前,我國金融風險日趨收斂,穩定基礎更加牢靠,金融監管制度“安全網”也逐步織密。展望未來,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作為金融穩定製度的頂層設計,金融穩定法將加快制定推進。

多措並舉防範化解風險

當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仍是金融工作永恆的主題。

針對房地產領域,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日前召開專題會議,提出“關於房地產企業,要及時研究和提出有力有效的防範化解風險應對方案,提出向新發展模式轉型的配套措施。”隨後,人民銀行、證監會、銀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多部門相繼釋放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積極信號。

除此之外,日前,人民銀行批准了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籌)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自2021年6月、8月受理兩企業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以來,不到一年時間落地首批兩家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充分體現了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規範發展的重視,進一步補齊金融監管短板,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鄭忱陽認為。

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依法依規開展已受理企業的審批工作,穩妥有序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設金融控股公司。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的“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更是引發市場廣泛關注。這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一項重大制度性安排,也是一項全新的探索。

“當前,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對於保障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築牢金融安全網具有特殊意義。”中國銀行高級研究員李佩珈指出,一方面,在需求收縮、供給放緩、預期減弱的背景下,未來金融機構面臨資產劣變風險上升,尤其是部分中小金融機構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增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設立有利於實現對問題機構的快速處置,實現處置流程的程序化、市場化,達到降低處置成本目的。另一方面,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也是構築金融制度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通過對問題機構的處置和幫扶,能夠有效維護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防止金融風險向其他行業擴散,從而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引關注

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在國外已有先例。據光大證券首席金融業分析師王一峯介紹,從發達經濟體實踐來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主要有美國有序清算基金、歐盟單一處置基金、德國金融市場穩定基金等,這些基金多由財政部門牽頭,資金來源分為事前積累和事後募集兩種。

目前關於我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具體制度設計官方尚未揭曉。業內人士預計,該基金將由政府部門及金融機構共同注資參與建設,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政府與機構力量的有效配合,有力提升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能力。

與我國金融領域各個子行業已經建立的行業專屬保障基金不同的是,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更着眼於跨行業的風險防範和處置,視角更加寬廣。

例如,銀行業的存款保險制度、保險業的保險保障基金、信託業的信託保障基金,均是針對單一行業的金融風險進行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則從整體角度出發,不針對某一特定金融行業,更為關注跨行業之間的風險防範與處置。甚至可能不侷限於金融體系內,對地產行業、地方政府債務、大型企業以及資本市場等特定領域可能出現的風險亦會比較關注。”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任濤認為,整體上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覆蓋範圍較廣、覆蓋領域較多,整體性視角更為突出。

王一峯同樣認為,單一行業的相關保障基金在處置一些重大金融風險時的能力相對有限,而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更側重於有效化解問題金融機構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維護整體金融穩定。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原所長張承惠表示,可以考慮把已有的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等整合在一起作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從而更有效率地處置風險。

持續織密制度安全網

當前我國金融體系底盤穩健,風險防控長效機制也日趨完善。

業內人士呼籲進一步完善金融穩定製度頂層設計,持續“織密”制度安全網。根據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嶽仲明在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時的表述,金融穩定法是2022年將初次審議的立法項目之一。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指出,制定金融穩定法有利於健全金融穩定頂層設計,對現有法律法規中零散的、不成體系的風險處置規定進行整合,建立統籌全局、體系完備的金融穩定工作機制,完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預警、早期干預、風險處置機制,補足風險處置制度短板。

“金融穩定法的出台有利於處置風險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態化。近年來我國金融管理部門成功處置了多個風險事件,積累了寶貴經驗。”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新華説,有必要及時總結相關工作機制和成熟做法,並上升為法律層面的長效制度,依法確定風險監測預警及早期干預、金融機構改革重組和處置救助等一整套完備的措施體系。(記者向家瑩 張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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