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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報前設置特殊表決權合理性幾何?經緯恆潤科創板IPO過審後這樣解答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12月20日,資本邦瞭解到,北京經緯恆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緯恆潤”)回覆科創板上市委意見落實函。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經緯恆潤是綜合型的電子系統科技服務商,主營業務圍繞電子系統展開,專注於為汽車、高端裝備、無人運輸等領域的客户提供電子產品、研發服務及解決方案和高級別智能駕駛整體解決方案。發行人業務覆蓋電子系統研發、生產製造到運營服務的各個階段。

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營收分別為15.39億元、18.45億元、24.79億元、13.78億元;同期對應的淨利潤分別為2,077.54萬元、-5,966.75萬元、7,369.38萬元、2,734.11萬元。

2021年11月29日,經緯恆潤科創板IPO上會通過審核,會上,上交所要求發行人進一步分析發行人在上市申報前設置特殊表決權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加強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應對措施。

同時要求發行人針對現有三名自然人股東在發行人處任職領薪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作進一步評估,並對發行人現有顧問的任職領薪情況進行適當性梳理。

其中,針對在意見落實函中,上市委要求發行人進一步分析發行人在上市申報前設置特殊表決權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加強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應對措施問題。

經緯恆潤回覆稱,1、發行人在上市申報前設置特殊表決權的合理性、必要性

(1)設置特別表決權是穩定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權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

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吉英存雖然可以通過增持股份的方式穩定和加強控制權,但由於吉英存個人持有的資金有限,同時,公司的估值增長較快,且已達到較高的水平,在公司歷次融資以及上市後融資的過程中,其個人已很難通過自有資金增持股份的方式避免股權被稀釋。

綜上,通過設置特別表決權是穩定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控制權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

(2)特別表決權安排的具體方案符合相關規定,且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1)特別表決權安排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

①發行人預計市值和收入滿足設置特別表決權安排的條件

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並依據《關於發行人預計市值的分析報告》,發行人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符合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條件。

②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應當為對上市公司發展或者業務增長等作出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後持續擔任公司董事的人員或者該等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合計應當達到公司全部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10%以上。”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吉英存為公司的創始人股東,在恆潤有限階段為公司的執行董事,對公司成立以來的發展作出了重大的貢獻,且在股份公司設立後繼續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同時,吉英存持有發行人10%以上的股份,因此,發行人關於特別表決權的持有人資格的安排符合上述規定。

③設置特別表決權程序合法有效

2020年10月18日,發行人創立大會暨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全體股東一致審議通過了《關於北京經緯恆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方案》和《關於公司章程>的議案》,就發行人設置特別表決權股份進行了相應規定,因此,設置特別表決權程序合法有效。

2)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安排以來公司運行正常

自2020年10月18日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安排以來至本回復報告出具日,發行人召開了6次股東大會,持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嚴格遵守確定比例行使特別表決權,且歷次股東大會正常、有效運行。因此,特別表決權的安排可以穩定、有效適用於發行人,且發行人已具備特別表決權安排下的公司治理經驗。

綜上,特別表決權的設置是經過測算並與公司各股東充分協商一致的結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程序合法合規;特別表決權設置以來運行正常,特別表決權的安排可以穩定、有效適用於發行人,且發行人已具備特別表決權安排下的公司治理經驗。

3)特別表決權安排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①特別表決權安排兼顧了中小股東利益

為穩定吉英存控制權,保證發行人治理結構持續穩定且有效,發行人籌劃設置特別表決權,經測算,若將每1份特別表決權股份分別對應2份至10份普通表決權股份(即法律法規允許的表決權數量範圍內),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後(假設按照本次發行3,000萬股進行測算,除非特別説明,不含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的股票數量)的表決權比例情況如下:

根據上述測算,發行人2020年10月18日創立大會暨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全體股東一致審議通過了《關於北京經緯恆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方案》,將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吉英存直接持有的8,526,316股設置為A類股份,每股可投六票,公司其餘股份為B類股份,每股可投一票,發行人設置特別表決權前後吉英存的表決權比例對比變化情況如下:

如上表所述:a)若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獲得核准,吉英存的持股比例將有所下降,若未設置特別表決權,“吉英存直接持股+控制員工持股平台”的表決權比例將下降至33.27%;b)在上市及鎖定期滿後,在滿足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的減持規則的前提下,員工持股平台將逐步完成減持,減持完成後,吉英存直接持有的表決權比例進一步降低至為24.56%;c)發行人上市前已進行多輪融資,機構股東的持股比例已達14.58%。由於絕大部分機構股東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隨着該等基金到達其《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出期,為完成投資退出、實現對其出資人的收益分配,相關機構股東將逐步實施在二級市場的交易,加之本次上市發行的股份,也會導致發行人在二級市場可交易的股份比例增高,增加了發行人被收購的風險;d)若公司實施再融資或對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則吉英存控制或直接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將再一步降低,以上情形,均可能存在影響吉英存實際控制人地位穩定性的風險。

基於上述,按照將吉英存直接持有的8,526,316股作為A類股份,每份A類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為每份B類股份擁有的表決權的6倍進行特別表決權設置,若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獲得核准,“吉英存直接持股+控制員工持股平台”的表決權比例方達到50.76%,未超過2/3;在員工持股平台逐步完成減持後,吉英存直接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將降低至44.34%,未超過50%。

綜上,在設置特別表決權比例時,採用將吉英存每份A類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為每份B類股份擁有的表決權的6倍進行設置時,吉英存所持有的表決權比例在特別表決權設置前後及本次發行上市前後均未超過三分之二,在穩定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的同時,在保護其他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維護髮行人治理結構的穩定之間形成了較好的平衡,因此上述特別表決權的設置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②避免控制權不穩定對公司生產經營穩定連貫的不利干擾,保護公司及股東長期利益

經緯恆潤致力於成為國際一流的電子系統科技服務公司,多年深耕於在技術領域的突破並打破技術壁壘,堅持自主研發和創新。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形成了1477項專利、164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且公司在直接服務國內外眾多知名整車生產企業以及知名汽車一級供應商的過程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經緯恆潤憑藉多年持續不斷的研發投入、技術創新,已在國內汽車電子領域具備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及品牌影響力,但由於國際電子產業發展比國內起步更早,形成了以博世、大陸、安波福等為代表的行業內國際知名電子產品供應商,除北美、歐盟等其原主要市場外,隨着中國汽車市場逐步成為銷量的領跑者,該等國際知名電子產品供應商已早在中國市場佈局,通過收購、設立合資公司等各種方式希望可以更為深入的開拓中國市場業務。

與之相比,經緯恆潤從收入體量、資金實力以及國際知名度等方面,目前仍存在較大的差距,但經緯恆潤的技術和生產能力、在國內市場的行業地位等均屬於該等國際知名電子產品供應商通過對其完成收購更進一步開拓中國市場的誘因,歷史上出現過國際巨頭有意收購公司的情況。

隨着經緯恆潤在汽車和高端裝備領域業務的發展,未來將作為產業鏈重要參與者承擔更多重要的汽車、高端裝備電子系統領域的相關產品開發和研發任務,服務於我國汽車和高端裝備產業的快速發展,進一步加劇了被資本關注和被國際巨頭收購、控制權存在不穩定的風險。

若本次發行上市獲得核准,但發行人無法確保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則可能會對公司治理結構和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帶來不利干擾,影響公司相關訂單、任務的執行與交付,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長期利益,甚至可能影響我國智能汽車、高端裝備等相關產業供應鏈的穩定及信息數據的安全性。

綜上,發行人在上市申報前設置特別表決權是為了確保在上市後控制權穩定、保證治理結構持續穩定且有效,以及避免第三方對公司生產經營的不利干擾,保護公司及股東利益;通過設置特別表決權是穩定和加強吉英存控制權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特別表決權安排具體方案具有商業合理性、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且設置特別表決權的安排以來公司運行正常,因此發行人在上市申報前設置特別表決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發行人在2020年10月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已在籌劃科創板發行上市的相關方案,並且預計在上市申報前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符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1.4條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條件。為了確保在上市後穩定和加強吉英存控制權、保證治理結構持續穩定且有效,以及避免第三方對公司生產經營的不利干擾,保護公司及股東利益,發行人在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籌劃論證了特別表決權的設置安排,並於2020年10月18日發行人創立大會暨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一致審議通過了《關於北京經緯恆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特別表決權股份的方案》的議案。

在創立大會後,公司積極推進發行上市相關工作,發行上市申請於2021年6月29日獲得了上交所受理。

2018年9月,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指出“推動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資本市場相關規則,允許科技企業實行‘同股不同權’治理結構”。2019年3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佈《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依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4.5.2條和4.5.6條的規定,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前不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以任何方式設置此類安排。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後,除同比例配股、轉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內外發行特別表決權股份。

在公司設置特別表決權之前,優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刻得”)和精進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進電動”)已提交了IPO申請。優刻得於2019年3月17日召開的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關於的議案》,並修改公司章程,設置特別表決權,優刻得IPO申請於2019年4月1日獲得了受理、2020年1月20日發行上市。精進電動於2019年10月14日召開的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授予菏澤北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正定北翔能動科技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特別表決權的議案》,並修改公司章程,設置特別表決權,IPO申請於2020年6月23日獲得了受理。該等案例為發行人設置特別表決權提供了實踐參考。

綜上,發行人在上市申報前設置特別表決權符合公司的發行上市進度的實際情況,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與同類案例無顯著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