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餐飲“隱性消費”還需強化“顯性監管”| 新京報快評

據媒體報道,從餐具費到餐位費,茶水費到醬料費,餐飲行業存在各式各樣的隱性消費。點餐時店家不主動告知需要收費,結賬時卻計入賬單。

隱性消費現象由來已久,餐飲行業更是重災區。商家提供服務時,利用信息不對稱,誤導或強制等方式,讓消費者購買不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對此,消費者不易覺察識別,事後維權困難,當下這個現狀亟須扭轉。

隱性消費對應兩種收費行為,需予以區分。

一類是商家按照市場法則和經營自主權可以收費的行為,如茶水費、醬料費、一次性餐具費等。但商家在進行這些收費之前,須明確告知消費者收費的項目、範圍、標準等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與此同時,商家還必須保障基本餐飲服務的完整性,即消費者不選擇某種收費服務,也可以完成消費過程。

另一類是商家不應收取的費用。圍繞餐位費、紙巾費、炭烤費等爭議較大,而爭議點則在於,一些服務環節本就在餐飲基本服務範疇之內。商家將服務環節拆分出來單獨收費,就屬於重複收費。這樣就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明顯不公平、不合理。

針對隱性收費,商家如未履行提前告知、重點提示義務,就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還涉嫌違反《價格法》有關明碼標價的規定;如巧立名目,以某種額外收費服務替代餐飲基本服務的環節,甚至強制收費,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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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餐廳收取餐位費等隱性費用,不少市民雖有不滿,但已習以為常。圖/IC photo

現實中,不少商家都以“本店規定”作為隱性收費的依據和理由。顯然,這樣的收費依據屬於格式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説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指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據此,如果商家在隱性收費過程中未盡到提示義務,或存有強制交易行為,所謂的收費依據和理由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要消除隱性收費,還需強化“顯性監管”。如若監管缺失,就會導致消費者個人維權成本過高,維權就成了一種非經濟理性行為,進而放任、縱容了商家的隱性收費行為。

為此,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有必要結合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信息,對餐飲等行業的隱性收費現象進行主動摸排調查,並聽取相關行業、商家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完善監管規則。

同時也要依法對各類隱性收費行為進行評估界定,拉出商家可以收費的“白名單”和不能收費的“黑名單”,明確其收費邊界、流程和義務底線,向社會發布,讓隱性收費變成顯性收費,讓消費者心中有數。

在此基礎上,還需有關部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對商家收費行為的關注和監督,對不規範的收費行為,採取約談、查處、曝光問題、發起公益訴訟或支持消費者起訴、信用懲戒等方式予以干預。

唯此,才能倒逼商家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守住誠信底線和法律底線,規範經營行為,給消費者營造更透明、更公平、更誠信的消費環境。

作者丨李英鋒(律師)

編輯丨李瀟瀟

校對丨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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