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多期財報虛增營收 國城礦業及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擬被處罰

中國網財經11月27日訊(記者 王嘉浩)日前,國城礦業(000688.SZ)公告稱,因涉嫌多期財報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國城礦業擬被罰款90萬元,時任董事長擬被罰款45萬元,時任總經理和財務總監擬分別被罰40萬元。

經查明,國城礦業《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2022年半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

據瞭解,2022年2月,國城礦業下屬孫公司天津國瑞貿易有限公司分別與上海貿遠實業有限公司和上海樂勒實業有限公司簽訂《鋅錠購銷合同》進行點價交易。上海貿遠及上海樂勒對天津國瑞的點價指令實行嚴格套期保值,並在其期貨賬户上進行相應操作。上海貿遠和上海樂勒在期貨市場交易成功後,天津國瑞根據點價記錄表與上海貿遠和上海樂勒在期貨市場套期保值交易結果,製作價格確認單,完成點價交易。

天津國瑞與上海貿遠和上海樂勒的點價交易和貨權轉移分別獨立進行,貨權轉移通過倉單實現,不發生鋅錠實物流轉。每個交易週期天津國瑞與對方按照點價交易價格確認單的單價,以及加權平均升貼水彙總結算。天津國瑞執行《鋅錠購銷合同》產生的全部風險和收益均來自其點價交易指令對應期貨合約的價格波動。天津國瑞與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貿遠和上海樂勒分別簽訂購銷合同,本質上是通過獲取購銷雙邊交易點價權,以獲得對應期貨合約價格波動的損益。國城礦業對上述業務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不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準則。

國城礦業對天津國瑞上述業務錯誤適用會計準則,導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0222.98萬元,佔披露金額44985.24萬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18268.50萬元,佔披露金額103590.86萬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31056.62萬元,佔披露金額146841.95萬元的21.15%。

重慶監管局認為,國城礦業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重慶監管局局擬決定:對國城礦業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吳城給予警告,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時任總經理李金千、時任財務總監郭巍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0萬元罰款。

國城礦業表示,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所涉內容未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同時,本次行政處罰最終結果以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準。

資料顯示,國城礦業主營業務為鉛、鋅、銅等有色金屬和金、銀等稀貴金屬採選,並在此基礎上積極開展礦山綜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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