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勤萬信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執業新開源年報4宗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6日訊 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4號)顯示,經查,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中勤萬信”)及註冊會計師李光初、劉雪亮在執業博愛新開源醫療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開源”,300109.SZ)2017至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方識別程序不充分。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獲取完整的公司董監高關係密切家庭成員名單及對外投資情況,未充分關注並核實公司財務賬簿中列示的非合併範圍內關聯方及往來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四條的規定。
二、其他應收款審計程序不到位。2017、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未充分關注並核實新開源子公司大額其他應收款的審批程序、交易背景和商業實質,未發現公司關聯方通過其他應收款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貨幣資金審計程序不充分。一是未恰當執行貨幣資金函證程序。2017、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對個別銀行存款賬户未實施函證程序,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對部分回函方與被詢證方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疑項目,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未見對子公司銀行基本户被凍結情況的分析性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2019年度商譽減值審計項目中,未充分關注並複核公司在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關鍵參數的合理性,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李光初、劉雪亮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官網顯示,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立於1992年,執行事務合夥人胡柏和,是我國較早成立的專業服務機構,業務涉及審計鑑證、股票發行與上市、公司改制、企業重組、資本運作、財務諮詢、管理諮詢、税務諮詢等領域,現有60名合夥人,從業人員1300多人,其中,註冊會計師430人,資深註冊會計師8人,註冊會計師行業領軍人才14人。
新開源於2010年8月2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12月15日,王東虎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066.35萬股,持股比例8.9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鑑證程序,科學選用鑑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鑑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鑑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李光初、劉雪亮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4號
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李光初、劉雪亮:
經查,你們在博愛新開源醫療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開源或公司)2017至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方識別程序不充分。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未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未獲取完整的公司董監高關係密切家庭成員名單及對外投資情況,未充分關注並核實公司財務賬簿中列示的非合併範圍內關聯方及往來情況。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3號——關聯方》第四條的規定。
二、其他應收款審計程序不到位。2017、2018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未充分關注並核實新開源子公司大額其他應收款的審批程序、交易背景和商業實質,未發現公司關聯方通過其他應收款佔用公司資金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三、貨幣資金審計程序不充分。一是未恰當執行貨幣資金函證程序。2017、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對個別銀行存款賬户未實施函證程序,也未記錄不予函證的理由。對部分回函方與被詢證方不一致等回函可靠性存疑項目,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是2019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未見對子公司銀行基本户被凍結情況的分析性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二十三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的規定。
四、商譽減值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2019年度商譽減值審計項目中,未充分關注並複核公司在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關鍵參數的合理性,工作底稿記錄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七條、第十條的規定。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們應關注執業風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質量管理,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