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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2會計師遭監管談話 審計菊樂股份財報3宗違規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1日訊中國證監會網站7月28日發佈了四川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5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近期,四川證監局對羅東先、劉拉執行的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菊樂股份”)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XYZH/2019CDA10248)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以下問題:

一、銀行存款函證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菊樂股份眉山分公司2017年底銀行存款執行函證審計程序時,審計人員未到銀行實地遞交詢證函並從銀行工作人員處回收詢證函,而是從菊樂股份眉山分公司財務人員(出納)處間接回收。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二、審計底稿記錄的審計程序未執行或未見相關證據

對菊樂股份眉山分公司2016年、2017年銀行存款審計的有關底稿註明銀行存款函證方式為審計人員“跟函”,但2016年底稿中未見審計人員跟函的有關證據;2017年審計人員對銀行存款函證時實際上未執行跟函程序(見第一點)。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三、未對菊樂股份提供的銀行函證聯繫人員信息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羅東先、劉拉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羅東先、劉拉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0年8月14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四川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2002年04月2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童恩文,公司經營範圍包括:生產:乳製品、飲料(生產限分公司經營);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成都菊樂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45.87%。

信永中和集團擁有審計鑑證、管理諮詢、税務及會計服務、工程管理諮詢4個平行的業務板塊,在中國大陸及其它13個國家或地區設有80個辦公室,員工總數逾8000人,包括400多位合夥人。

當事人羅東先1995年10月1日獲得批准註冊,證書編號為510100023026,所在事務所為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都分所,為合夥人(股東)。

當事人劉拉在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都分所擔任項目經理,1999年註冊會計師考試全科合格,1999年12月30日獲得批准註冊,證書編號為510100023026,同時劉拉不是事務所合夥人(股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特定審計目標設計詢證函。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範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範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並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覆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關於對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會計師羅東先、劉拉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羅東先、劉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近期,我局對你們執行的四川菊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菊樂股份或公司)三年一期(2016年1月1日——2019年3月31日)財務報表審計項目(報告文號:XYZH/2019CDA10248)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以下問題:

一、銀行存款函證控制程序執行不到位

對菊樂股份眉山分公司2017年底銀行存款執行函證審計程序時,審計人員未到銀行實地遞交詢證函並從銀行工作人員處回收詢證函,而是從菊樂股份眉山分公司財務人員(出納)處間接回收。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二、審計底稿記錄的審計程序未執行或未見相關證據

對菊樂股份眉山分公司2016年、2017年銀行存款審計的有關底稿註明銀行存款函證方式為審計人員“跟函”,但2016年底稿中未見審計人員跟函的有關證據;2017年審計人員對銀行存款函證時實際上未執行跟函程序(見第一點)。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三、未對菊樂股份提供的銀行函證聯繫人員信息履行必要的核查程序

以上情況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及《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綜上,你們的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們於2020年8月14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