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户端5月29日電 上交所網站29日發佈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稱,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資料圖 中新經緯 攝
上交所明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上交所可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此外,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還規定,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鐘;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對於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交所要求,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等要求。
上交所明確,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