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君安香港遭罰款2520萬 375億港元存提款監察存漏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3日訊 昨日,香港證監會網站披露了對於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簡稱“國泰君安”)的行政處罰。因該公司曾犯多項內部監控缺失及違規事項,涉及打擊洗錢、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和配售活動、偵測虛售交易及延遲彙報,香港證監會對其譴責並處以2520萬元罰款。

  

國泰君安香港遭罰款2520萬 375億港元存提款監察存漏

  對於第三者資金轉帳,香港證監會調查發現,國泰君安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為其客户處理15584筆合共約375億港元的第三者存款或提款時,沒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儘管有預警跡象顯示部分第三者資金轉帳屬異乎尋常或可疑,但國泰君安沒有充分地監察其客户的活動,對有關資金轉帳進行適當的審查,及識別可疑交易並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 

  因此,就第三者資金轉帳而言,國泰君安亦沒有確保其適當及有效地實施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及程序。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國泰君安:多次沒有記錄及識別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的原因、客户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或第三者的身分;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足的指引,説明須就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向客户作出何種程度的查詢;沒有設立充足的程序規定其洗錢報告主任須在識別可疑交易一事上發揮積極作用;及營運部與合規職員之間的溝通不足,無法確保客户的活動得到有效監察。 

  此外,國泰君安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處理了5406筆第三者存款,但沒有常常將存款人的身分、帳户持有人與存款人之間的關係和作出該等第三者存款的理由記錄在案,有違該公司的書面政策及程序。 

  國泰君安亦未有識別出2015年12月的兩筆合計3820萬元用作股份認購的存款並非來自有關客户,而是來自一名第三者。該公司直至大約2016年9月才制定用作識別第三者存款的書面程序。 

  而對於配售活動,香港證監會發現,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國泰君安在擔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全球發售配售代理時,沒有采取合理的步驟,以確定客户的認購申請與國泰君安對有關客户的背景和資金來源的認識是否相符,並在有懷疑的理據時作出適當的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五名客户用於認購該上市公司價值2880萬元的股份的資金,是由同一名第三者存入他們各自的客户帳户內的,而有關金額遠遠超過他們自行申報的資產淨值。 

  儘管出現這些預警跡象,國泰君安不但沒有采取合理的步驟來核實該等客户帳户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和其資金來源,亦沒有進行適當的查詢以確定有關客户是否獨立於該上市公司。最後,該五名承配人中有三人原來是該上市公司的僱員,而他們獲配發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國際配售部分總額的11%。 

  此外,對於虛售交易的偵測工作及彙報責任,香港證監會發現,國泰君安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未能及時偵測到590宗潛在的虛售交易,原因是該公司缺乏足夠的書面交易監察程序或指引,以及交易模式監控系統出現技術故障。 

  儘管國泰君安在2016年7月察覺到210宗因系統故障而未能及時偵測到的潛在虛售交易,但直至七個月後(即2017年2月)國泰君安才向證監會彙報該210宗交易。 

  綜上所述,香港證監會認為,國泰君安的行為顯示其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內部監控指引》及《操守準則》下的監管規定,決定對國泰君安譴責並處以2520萬元罰款。 

  香港證監會表示,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1.有多項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缺失,而當時國泰君安正處理大量或大額的第三者資金轉帳; 

  2.國泰君安未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情況持續了頗長的一段時間,包括它由2009年9月(即《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生效之時)至大約2016年9月的期間內,一直沒有為識別第三者存款制定書面程序; 

  3.儘管交易模式監控系統的故障主要歸因於第三方供應商,但國泰君安未有偵測到虛售交易的情況持續了兩年以上,期間大約有590宗潛在的虛售交易沒有被發現; 

  4.證監會在過往的紀律個案中已傳達清晰的訊息,即持牌法團在發現失當行為後須立即就此向證監會彙報; 

  5.有必要傳達強烈的訊息,防止再有類似的失當行為發生; 

  6.國泰君安已迅速地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與其交易監控系統和程序有關的問題,並主動加強其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及 

  7.在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方面,國泰君安承諾在12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供由獨立檢討機構擬備的報告,確認所有被識別出的關注事項獲得妥善糾正。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73.12%的股份,而國泰君安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00%持有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香港遭罰款2520萬 375億港元存提款監察存漏

  以下為原文: 

  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有關打擊洗錢及其他監管規定而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2,520萬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泰君安)並處以2,520萬元罰款,原因是該公司曾干犯多項內部監控缺失及違規事項,當中涉及打撃洗錢、處理第三者資金轉帳和配售活動、偵測虛售交易及延遲彙報(注1)。 

  第三者資金轉帳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國泰君安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為其客户處理15,584筆合共約375億港元的第三者存款或提款時,沒有采取合理措施,確保設有合適的保障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儘管有預警跡象顯示部分第三者資金轉帳屬異乎尋常或可疑,但國泰君安沒有充分地監察其客户的活動,對有關資金轉帳進行適當的審查,及識別可疑交易並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注2)。 

  就第三者資金轉帳而言,國泰君安亦沒有確保其適當及有效地實施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及程序。具體而言,證監會發現國泰君安: 

  · 多次沒有記錄及識別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的原因、客户與第三者之間的關係及/或第三者的身分; 

  · 沒有向其職員提供充足的指引,説明須就有關第三者資金轉帳向客户作出何種程度的查詢; 

  · 沒有設立充足的程序規定其洗錢報告主任須在識別可疑交易一事上發揮積極作用;及 

  · 營運部與合規職員之間的溝通不足,無法確保客户的活動得到有效監察。 

  此外,國泰君安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處理了5,406筆第三者存款,但沒有常常將存款人的身分、帳户持有人與存款人之間的關係和作出該等第三者存款的理由記錄在案,有違該公司的書面政策及程序。 

  國泰君安亦未有識別出2015年12月的兩筆合計3,820萬元用作股份認購的存款並非來自有關客户,而是來自一名第三者。該公司直至大約2016年9月才制定用作識別第三者存款的書面程序。 

  配售活動 

  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間,國泰君安在擔任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全球發售配售代理時,沒有采取合理的步驟,以確定客户的認購申請與國泰君安對有關客户的背景和資金來源的認識是否相符,並在有懷疑的理據時作出適當的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五名客户用於認購該上市公司價值2,880萬元的股份的資金,是由同一名第三者存入他們各自的客户帳户內的,而有關金額遠遠超過他們自行申報的資產淨值。 

  儘管出現這些預警跡象,國泰君安不但沒有采取合理的步驟來核實該等客户帳户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和其資金來源,亦沒有進行適當的查詢以確定有關客户是否獨立於該上市公司。最後,該五名承配人中有三人原來是該上市公司的僱員,而他們獲配發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國際配售部分總額的11%(注3)。 

  虛售交易的偵測工作及彙報責任 

  證監會進一步發現,國泰君安在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間未能及時偵測到590宗潛在的虛售交易,原因是該公司缺乏足夠的書面交易監察程序或指引,以及交易模式監控系統出現技術故障。 

  儘管國泰君安在2016年7月察覺到210宗因系統故障而未能及時偵測到的潛在虛售交易,但直至七個月後(即2017年2月)國泰君安才向證監會彙報該210宗交易。 

  上述調查結果令證監會認為,國泰君安的行為顯示其沒有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內部監控指引》及《操守準則》下的監管規定(注4及5)。 

  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 

  · 有多項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相關的缺失,而當時國泰君安正處理大量或大額的第三者資金轉帳; 

  · 國泰君安未有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情況持續了頗長的一段時間,包括它由2009年9月(即《防止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資活動的指引》生效之時)至大約2016年9月的期間內,一直沒有為識別第三者存款制定書面程序; 

  · 儘管交易模式監控系統的故障主要歸因於第三方供應商,但國泰君安未有偵測到虛售交易的情況持續了兩年以上,期間大約有590宗潛在的虛售交易沒有被發現; 

  · 證監會在過往的紀律個案中已傳達清晰的訊息,即持牌法團在發現失當行為後須立即就此向證監會彙報; 

  · 有必要傳達強烈的訊息,防止再有類似的失當行為發生; 

  · 國泰君安已迅速地採取補救措施,以糾正與其交易監控系統和程序有關的問題,並主動加強其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及 

  · 在解決證監會的關注事項方面,國泰君安承諾在12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供由獨立檢討機構擬備的報告,確認所有被識別出的關注事項獲得妥善糾正。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本會因國泰君安的嚴重系統性缺失和內部監控缺失而對其採取的紀律行動,應可令持牌法團有所警惕,明白設立充分且有效的保障措施的重要性,以減低它們在面對潛在可疑交易時成為助長洗錢等非法活動的工具的真正風險。" 

  完 

  備註: 

  1. 國泰君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2. 在審查部分資金轉帳的過程中所出現的預警跡象包括:(i)與和客户無關連或與客户的關係未經核實或難以核實的第三者有頻繁的資金轉帳;(ii)無明顯合法目的及/或看來沒有商業理據及/或超出持牌法團一般被要求提供的正常服務範圍的交易;(iii)資金來源不明或與客户的概況不符的情況;(iv)與第三者進行不必要的資金調度往來或使用帳户作轉帳渠道;及(v)大額或異乎尋常的現金交收。 

  3. 依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六(《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第7段的規定,申請人可將不超過配售總額10%的證券,售予申請人的僱員或前僱員。 

  4. 《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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