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聰操縱“東宏股份”等股票 被沒收所得並處1倍罰款

  新浪財經訊 5月26日,陝西證監局披露對盧聰操縱“東宏股份”等股票案的處罰決定。

  經查明,盧聰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盧聰控制使用證券賬户情況

  根據相關人員自認及指認、交易股票的物理地址、身份關係、資金來源、交易行為特徵等事實情況,可以認定在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盧聰實際控制“盧某妹”“王某鳳”“沈某根”“徐某明”“徐某榮”“張某芳”“黃某芬”“沈某”“滕某”“譚某媛”“馮某梅”“張某”“沈某林”等13個自然人證券賬户(以下統稱賬户組)進行股票交易。具體情況如下:

  (一)相關人員自認及指認情況

  經盧聰自認、賬户組名義持有人及他人指認,賬户組名義持有人委託盧聰代為買賣股票,部分賬户名義持有人與盧聰以口頭方式約定盈利分成方式,並通過銀行轉賬向盧聰結算支付;期間,盧聰實際控制並使用賬户組進行股票交易,交易決策由盧聰作出。

  (二)交易股票的物理地址重合情況

  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賬户組委託交易股票的IP地址、MAC地址高度一致。其中,在2017年8月17日至18日買賣“洛陽玻璃”、2017年11月15日至17日買賣“東宏股份”時,賬户組委託交易的重合MAC地址分別為28F1XXXX0033、AC87XXXXFA65、8863XXXX6EE9,共同使用過123.XXX.XX.211、122.XXX.XX.195、125.XXX.XXX.224、60.XXX.XX.135等IP地址。

  (三)身份關係情況

  賬户組名義持有人中,盧某妹為盧聰母親,王某鳳、沈某根、徐某明、徐某榮、張某芳、黃某芬、沈某、滕某、譚某媛、馮某梅、張某、沈某林等12人為盧聰朋友或同鄉。

  (四)資金來源情況

  “盧某妹”賬户資金為盧聰、盧某妹家庭自有資金;“王某鳳”等其餘12個賬户資金主要為賬户名義持有人的個人或家庭自有資金。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間(部分賬户從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王某鳳、徐某明、張某芳、沈某、滕某、譚某媛、沈某林等人銀行賬户多次向各自證券賬户、盧聰銀行賬户轉入資金。

  (五)交易行為特徵情況

  賬户組通過同一交易終端同時下單委託的情況大量存在,賬户組通常在同一秒下單、撤單,且所用IP/MAC高度一致,與盧聰自認使用同花順智能交易版軟件(多賬户委託交易軟件)外掛13個賬户同時下單委託交易及調查發現盧聰使用的下單軟件功能相吻合。

  二、盧聰控制賬户組操縱證券市場情況

  盧聰控制賬户組以盤中拉抬、虛假申報、大額封漲停等多種方式操縱“洛陽玻璃”“東宏股份”兩隻股票,賬户組交易模式為:在連續競價階段建倉,在盤中或者漲停板進行虛假買入申報進一步拉抬股價增大委買量,在股票漲停後以大額委買單強化漲停優勢,在次交易日集合競價期間虛假申報拉抬股價,隨後將前日買入的全部股票賣出。通過上述操作,賬户組共盈利2,141,490.95元。

  (一)“洛陽玻璃”的相關交易情況

  賬户組在2017年8月17日至8月18日採用“盤中拉抬股價——漲停板虛假申報——大額封漲停——次交易日賣出”的方式交易“洛陽玻璃”。具體情況如下:

  8月17日9:41:55至9:42:14賬户組以19.74元至20.00元的價格申報買入“洛陽玻璃”共263,500股,申報價均等於或高於申報前買方1檔價,全部成交,佔同時段市場成交量的79.36%;賬户組主動成交218,700股,佔同時段市場主動買成交量的66.88%,將股價從19.69元拉抬至19.97元,市場價格漲幅為1.54%。

  8月17日10:14:33該股票持續漲停,賬户組在10:56:57至13:04:07以漲停價申報買入25筆共1,216,800股,申買量佔該時段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61.06%;在13:05:37至14:37:40全部撤單,賬户組漲停價申買撤單量佔市場同期漲停價申買撤單量的61.79%,佔市場同期漲停價申買量的48.27%。

  在前筆申報撤單24秒後即14:38:04,賬户組又以同樣價格申報買入877,800股,直至收市未撤單,佔收盤時市場以漲停價申報買入未成交未撤單量的32.34%。 

  盧聰8月17日通過控制賬户組交易“洛陽玻璃”期間,該股票累計漲幅10%,當日上證綜指上漲0.68%,“洛陽玻璃”股價漲幅偏離9.32個百分點;當日公司所屬信息技術行業上漲0.81%,“洛陽玻璃”股價漲幅偏離9.19個百分點。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統計,賬户組在8月17日共申報買入4,919,800股,申報價等於或高於申報前買方2檔價,最終成交943,300股,成交金額為18,597,088.13元。

  8月18日該股票開盤價22.02元(比前日收盤價高2元),賬户組在9:35之前以均價22.02元賣出前日全部持股,扣除相應成本後盈利2,141,490.95元。

  (二)“東宏股份”的相關交易情況

  賬户組在2017年11月15日至17日採用“11月15日盤中拉抬股價、大額封漲停——11月16日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連續競價階段賣出15日持股——11月17日賣出16日持股”的方式交易“東宏股份”。具體情況如下:

  11月15日14:15:48至14:17:56,賬户組以29.98元至30.58元的價格申報買入433,100股,申報價格均等於或高於申報前市場買方1檔價,實際成交395,860股,主動成交395,460股,主動成交佔比99.94%,主動成交量佔同期間市場主動成交量的33.01%,將股價從29.99元拉抬至漲停價30.58元,市場價格漲幅為2.12%。

  11月15日14:41:24該股票持續漲停,14:41:48賬户組以漲停價30.58元大額申報買入14筆共832,600股,將申報前市場漲停價未成交申買量336,231股放大2.48倍,其中賬户組漲停價申買量佔同期市場漲停價申買量的51.2%。直至收市,該14筆申買未發生撤單,收盤時賬户組漲停封單佔市場漲停封單量的80.05%。

  11月16日該股票在集合競價可撤單階段最高虛擬開盤價為32.78元,較前日收盤價漲幅為7.19%。賬户組在此階段(9:15:02至9:18:41)以31.58元至31.90元申報買入190,700股,申買量排行第一,佔同時段市場申買量的30.52%,申買均價較前日收盤價漲幅為3.83%,申買量佔可撤單階段全市場申買量的27.75%,佔市場申買量中不低於賬户組最低申買價部分的比例高達45.47%,在9:19:57前全部撤單,撤單量佔可撤單階段市場買撤單量的40.93%。撤單116秒後即9:21:06以31元的價格(前日收盤價30.58元)申報買入45,700股,在9:24:07以31.30元申報買入91,700股,申買量佔期間全市場申買量的29.61%,最終全部成交。

  盧聰11月15日通過控制賬户組交易“東宏股份”期間,該股票累計漲幅10%,當日上證綜指漲幅-0.79%,“東宏股份”股價漲幅偏離10.79個百分點;當日公司所屬工業指數漲幅-1.13%,“東宏股份”股價漲幅偏離11.13個百分點。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統計,賬户組在11月15日申報買入3,657,000股,除14:24:44的申報價為申報前買方2檔價外,申報價均等於或高於申報前買方1檔價格,最終成交879,034股,成交金額為26,696,413元;11月16日在集合競價階段申報買入328,100股,最終成交137,400股。11月16日賬户組在連續競價階段(11:03:48前)將前日全部持股879,034股以均價29.27元賣出,11月17日10:12:10前賬户組申報賣出167,200股、實際成交125,805股(前日買入137,400股),在11月23日及11月27日賣出餘股11,595股,扣除相應成本後虧損1,570,747.1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户開户資料、資金流水、委託交易流水、IP/MAC地址、相關人員詢問筆錄、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盧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陝西證監局決定:

  一、對盧聰操縱“洛陽玻璃”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141490.95元,並處以一倍罰款;

  二、對盧聰操縱“東宏股份”的行為,處以30萬元罰款。(文/新浪財經 郝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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