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開閘” 企業上市路徑多元化

本週起,創業板試點註冊制正式“開閘”。根據《創業板首發辦法》,無論公司是否盈利,無論是傳統類型公司還是紅籌架構的公司,只要符合上市要求均可上市。業內人士指出,隨着新規則的落地,使得原來很多無法在國內上市的優質公司有了新的上市融資渠道,創新企業的IPO路徑更趨多元。

利好創新企業發展

《創業板首發辦法》日前出爐,在發行上市條件方面,分別針對盈利企業、紅籌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及未盈利企業,設置了五套上市標準。

具體來看,在最新的五套創業板上市標準中,針對一般盈利企業有兩套標準: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5000萬元;預計市值不低於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1億元。對於紅籌和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企業有兩套標準:分別是預計市值不低於100億元,最近1年盈利;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1年盈利且營業收入不低於5億元。此外,針對未盈利企業有一套上市標準,為預計市值不低於50億元,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億元。

“改革後的發行上市條件更加多元包容,能夠支持不同成長階段和不同類型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表示,此次創業板註冊制改革,在上市標準方面綜合考慮了企業的預計市值、收入、淨利潤等指標,制定了多元化上市條件。

付立春認為,與原來的上市標準相比,改革後的創業板適當提高了盈利上市標準,明確未盈利企業上市標準,支持已經盈利且具有一定規模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紅籌企業上市,這些都將利好一些創新創業企業的發展。

“過去,紅籌企業想在國內上市,只能通過拆分紅籌架構的方式。在時間成本和財務成本上都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負擔。”深圳一家創新企業的財務負責人表示,由於商業模式和所處發展階段的不同,很多創新型企業在創業初期為了方便在海外融資搭建了紅籌架構,如今隨着創業板、科創板逐步明確紅籌企業的上市辦法,紅籌和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在國內上市融資將變得更加順暢。

上市路徑選擇更靈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創業板註冊制改革中,進一步拓寬了紅籌企業境內上市的路徑,並針對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則上的明確。新規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此外,規定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註冊制改革背景下,針對紅籌企業准入、特殊表決權等設置為企業提供了更豐富、更靈活的選擇權,公司可以結合自己的發展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路徑。”信公諮詢合夥人梁華權表示,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落地後,國內公司在IPO路徑選擇上將更加靈活。

華菁證券表示,在創業板註冊制改革落地後,原計劃境外上市企業可以考慮迴流A股;已經實現境外上市企業,也可以考慮通過二次上市或私有化後迴歸的方式,通過創業板登陸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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