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恆集團存信息披露不準確等多項違規 被責令改正

新浪財經訊 7月24日,廣西證監局披露對廣西梧州中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恆集團)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現場檢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定期報告披露公司董監高年度報酬情況不準確

在2014年至2017年的年度報告中,公司未按《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2 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有關要求準確披露公司相關董監高的年度報酬情況,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人員和經營管理未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

(一)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代履行你公司總經理職責

公司現任董事長於2019年6月28日至今代履行公司總經理職責,同時兼任控股股東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投集團)副總經理。

(二)控股股東參與公司部分經營管理事項

2018年至2019年期間,廣投集團參與了公司“中恆(南寧)醫藥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慧寶源”項目併購、補繳税款等經營管理事項。

綜上,公司人員和經營管理未完全獨立於控股股東,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發〔2002〕1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8〕29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範

(一)內幕信息登記不完整

公司進行內幕信息登記時,未登記知情人的知悉時間、知悉地點、知悉方式、登記時間、登記人等要素信息,不符合《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六條的規定。

(二)部分重大事項未製作進程備忘錄

公司2018年啓動回購股份事項、2019年籌劃收購萊美藥業事項,歷經多個環節,你公司未就前述重大事項在關鍵時點製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並簽字確認,不符合《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1〕30號)第十五條等規定,廣西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文/新浪財經 郝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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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公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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