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訂上市公司信披工作考核辦法 評A家數不超25%

  中新經緯客户端9月4日電 4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2020年修訂)》(下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7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辦法》共包括五章內容,分別為總則、考核內容和標準、考核標準、考核實施、附則。比對2020年修訂版和2017年修訂版發現,考核內容和標準方面,新版考核辦法新增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自願性披露情況、投資者關係管理情況、履行社會責任的披露情況等方面的考核要求。

  此外,《辦法》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加分減分情況進行具體規定。在考核標準一章,《辦法》表示,上市公司考核基準分為100分。深交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標準,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開展考核,對照本辦法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不得評為A、評為C以及評為D的負面清單指標,在基準分基礎上予以加分或者減分,確定考核期內上市公司評級,從高到低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公司信息披露評級為A的家數佔考核總家數比例不超過25%。

  考核期間內,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現突出的,深交所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加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僅符合合規性要求的,深交所不予加分;同類加分類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規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項的,深交所對符合該類加分類型的其他事項不予考慮;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規定的多個事項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項加分,不重複加分。

  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在考核期間內因信息披露工作違反合規性要求被深交所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的,或者觸及重大負面事項的,深交所按照規定的標準予以扣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因同一事項被扣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深交所就同一事項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先後採取多項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複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採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的除外。

  關於考核實施,《辦法》明確,上市公司應當在考核期結束後五個交易日內,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自評,並通過公司業務系統向深交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評表。其中,涉及減分事項的,公司應如實填報;涉及加分事項的,由公司在自評表中提出申請,並須説明具體事由。公司未申請加分、申請加分未説明具體事由或申請事由不符合加分標準的,深交所不予加分。

  深交所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評表進行核實,經考核工作小組合議,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加分或者減分並形成上市公司考核評級結果。

  深交所將公司考核結果及時通報上市公司,並加強與公司信息披露年度考核情況的溝通交流。公司對其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考核結果通報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提交書面異議,深交所在收到異議後五個交易日內予以答覆。

  深交所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記入誠信檔案,通報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部門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深交所在職責範圍內對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等事項出具持續監管意見時,將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考核結果一併報送中國證監會。對於最近一年考核結果為A的公司,深交所給予以下支持和便利:應上市公司要求提供定向培訓;在承擔的審核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股權、債券融資等業務提供便捷服務;邀請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擔任培訓講師,向市場推廣規範運作經驗;優先推薦公司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為深交所上市委員會、紀律處分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專業委員會委員人選。(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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