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首惡” 保護投資者利益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朱彩雲
“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上的毒瘤。”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在全面註冊制改革之後,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一旦控股股東出現資金鍊斷裂,不僅危及控股股東的穩定存續,影響到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的清償,傷及上市公司的獨立性,還會形成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乃至形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同生共死的局面,直接危及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本案中,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證券法第94條的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併成為首例類案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具有開創性的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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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投保機構針對上市公司資金佔用提起的股東代位訴訟案近日獲一審勝訴判決。該案為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代ST摩登訴其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損害公司利益糾紛,判決完全支持投服中心訴請,判令3名個人責任人對控股股東瑞豐集團佔用的上市公司資金分別在100%、70%、10%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該案的判決不僅直接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重申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倒逼上市公司優化自身治理結構,抑制控股股東與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的衝動,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也都具有重要的示範效應。
本案也是今年以來第二起以投服中心為主體,依據新證券法第94條所審理完畢的股東代位訴訟案件,是投服中心繼今年2月在首起由投服中心發起的股東代位訴訟中(大智慧虛假陳述追償案)通過法院調解方式成功向實際控制人追索3.35億元后,首次通過法院對於案件事實和訴請的認可,以勝訴判決的方式獲得對控股股東及時任董事追討上市公司利益損失的支持。
業內人士認為,這再次驗證了股東代位訴訟這種新的維權工具在維護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方面的有效作用。“追首惡”即追究實際控制人或管理層的賠償責任,也是投服中心維權訴訟的一貫的原則,有利於將因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責任“落實到人”,避免上市公司“代為擔責”,同時避免中小股東“間接”負擔本應由責任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投保機構“追首惡” 質詢訴訟先後發力
“考慮到ST摩登一直未採取切實有效的追償措施,投服中心遂提起股東代位訴訟,將控股股東瑞豐集團、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列為被告,ST摩登列為第三人。”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2022年7月起,投服中心兩次向公司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並多次電話提醒,詢問資金佔用情況,建議公司監事會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控股股東、林某某、翁某某、劉某某的賠償責任。8月12日公司回函稱已多次督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償還佔用資金,公司監事會未向法院起訴。
此前,ST摩登於2022年1月17日收到廣東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發生控股股東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約2.4億元。經查明,公司實際控制人、原董事長林某某組織、指使相關人員將上述資金劃轉至控股股東瑞豐集團;原董事、總經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財務總監劉某某根據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對多筆未籤合同的資金付款審批,亦未跟進資金實際使用情況,導致公司資金被控股股東佔用。
同年9月2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正式受理該案。投服中心申請立案後,廣州中院裁定受理控股股東瑞豐集團破產清算。
2023年3月27日,該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圍繞投服中心是否有權提起代位訴訟、案涉債權是否應循破產債權確認程序處理、個人被告的責任形式等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相比於第一件案件,本案更值得關注。”在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樊健看來,在投服中心提起的第一件股東派生訴訟(即股東代位訴訟)案中,由於原被告雙方通過調解結案,法院無法就投服中心提起股東派生案中的諸多問題闡明法院立場。本案中,法院對於投服中心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恰當、各被告如何承擔責任等關鍵性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説理,清晰地表明瞭法院立場。
多名專家表示,本案中,廣州中院能動司法,同意投服中心緩交案件受理費的申請,對股東代位訴訟與破產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問題以及個人責任形式等方面進行了創新探索,為投保機構在破產程序中提起代位訴訟實現了零的突破,依法維護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資者合法權益。該案也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監管常態化協同機制的有力體現。
打擊證券違法行為 突破投資者利益保護難點
“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上的毒瘤。”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看來,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控股股東,往往是負債較高且無其他融資渠道融資的公司,此時,一旦控股股東出現資金鍊斷裂,不僅危及控股股東的穩定存續,影響到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的清償,傷及上市公司的獨立性,還會形成上市公司的不良資產,乃至形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同生共死的局面,直接危及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李曙光也表示,控股股東及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問題長期困擾與制約中國上市公司的發展,“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在全面註冊制改革之後,投資者利益保護方面面臨的一個難點問題。”
他分析説,原來控股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頻繁發生,是因為發起股東代為訴訟要求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先履行請求公司起訴的前置程序後方可發起訴訟,由於訴訟利益歸公司享有,中小股東並不能從該訴訟中直接獲益,加上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幾乎司法實務中鮮有案例,“所以中小投資者看在眼裏,氣憋在心裏,沒有管用的途徑或訴告的成本過高”。
對此,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94條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關規定的限制。該條新規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位訴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20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也明確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
“本案中,投服中心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依據證券法第94條的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併成為首例類案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具有開創性的典型意義。”李曙光説。
據瞭解,截至目前,投服中心摸排上市公司資金佔用、違規擔保、不履行承諾等股東代位訴訟案件線索300餘起。包括本案在內,投服中心已提起5單股東代位訴訟案件。
“在上市公司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不進行根本性修改的前提下,可以預見,未來投服中心依舊是提起上市公司股東派生訴訟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主體。”在樊健看來,雖然證券法取消了投服中心提起派生訴訟的前提條件,然而,面對收益成本不匹配的問題,目前並無妥善的解決辦法,投服中心限於人員和財務約束,提起的派生訴訟案件也相當有限。
他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借鑑投服中心提起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規定,就投服中心提起的派生訴訟,法院可以酌定免繳訴訟費和保全費等費用,到判決正式生效後,再由敗訴方來承擔前述費用。“一方面,由於投服中心屬於證監會直屬的公益性投資者保護機構,事後‘賴賬’的可能性極低。另一方面,事前免繳訴訟費和保全費等費用,可以極大地減輕投服中心提起派生訴訟的財務壓力,在一定程度上部分解決收益成本不匹配的問題,進一步發揮投服中心在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方面的作用,更好地實現證券法第94條第三款的立法目標。”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