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伍技術上市募資腰斬 6年收到現金不敵營收頻改數據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4日訊(記者 蔣檸潞) 賽伍技術(603212.SH)今日巨量換手,打開漲停,盤中再次漲停,該股此前連續7個交易日漲停,截至今日收盤,賽伍技術報29.37元,漲幅10.00%,成交額6.72億元,換手率57.87%。
賽伍技術於2020年4月30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開發行股票4001.00萬股,發行價格為10.46元/股,保薦機構為東吳證券。賽伍技術控股股東為蘇州泛洋,直接持有賽伍技術1.16億股,佔本次發行前總股本的32.2134%;實際控制人為吳小平、吳平平夫婦。通過蘇州泛洋、蘇州蘇宇和蘇州賽盈合計控制公司40.2134%股權。吳小平、吳平平均為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
賽伍技術主要從事薄膜形態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賽伍技術此次募集資金總額為4.19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淨額3.67億元。
賽伍技術募集資金“減半”。據賽伍技術2017年、2018年申報稿顯示,公司擬募資總額為6.74億元,其中,1.78億元用於年產太陽能背板3300萬平方米項目,1.03億元用於年產壓敏膠帶705萬平方米、電子電氣領域高端功能材料300萬平方米、散熱片500萬片、可流動性導熱界面材料150噸項目,9215.20萬元用於新建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研發創新中心項目,3.00億元用於補充流動資金項目。
賽伍技術2020年4月10日發佈的招股意向書顯示,公司擬募資金額為3.67億元,其中,1.78億元用於年產太陽能背板3300萬平方米項目,9599.17萬元用於年產壓敏膠帶705萬平方米、電子電氣領域高端功能材料300萬平方米、散熱片500萬片、可流動性導熱界面材料150噸項目,9215.20萬元用於新建功能性高分子材料研發創新中心項目。
賽伍技術此次發行費用為5195.24萬元,其中,東吳證券獲得保薦及承銷費用3773.58萬元,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獲得審計及驗資費用613.21萬元,上海市廣發律師事務所獲得律師費用263.21萬元。
2014年至2019年,賽伍技術營業收入分別為7.32億元、11.14億元、15.27億元、18.07億元、19.31億元、21.35億元;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分別為4.15億元、5.65億元、10.64億元、12.10億元、12.61億元、13.74億元。
2014年至2019年,賽伍技術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淨利潤分別為8346.48萬元、1.60億元、2.02億元、2.42億元、1.87億元、1.90億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分別為-1991.38萬元、-3643.36萬元、1.22億元、8063.72萬元、8633.42萬元、1.55億元。
賽伍技術兩版招股書數據存差異。賽伍技術2018年11月19日報送申報稿及2020年4月17日發佈的招股書中,2017年淨利潤等數據不同。
營業利潤: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該數據為2.90億元,2020年招股書中2017年該數據為2.59億元,相差3039.73萬元;
利潤總額: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該數據為2.83億元,2020年招股書中2017年該數據為2.55億元,相差2789.13萬元;
淨利潤: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該數據為2.41億元,2020年招股書中2017年該數據為2.17億元,相差2449.50萬元;
歸母淨利潤: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該數據為2.42億元,2020年招股書中2017年該數據為2.18億元,相差2367.33萬元;
扣非後歸母淨利潤: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該數據為2.46億元,2020年招股書中2017年該數據為2.20億元,相差2580.68萬元;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該數據為8063.72萬元,2020年招股書中2017年該數據為8145.09萬元,相差81.37萬元。
2014年至2019年,賽伍技術短期借款分別為5647.90萬元、1.46億元、9335.20萬元、1.06億元、2.25億元、2.87億元;佔流動負債的比重分別為21.62%、26.47%、16.01%、16.25%、22.34%、30.88%。
2014年至2019年,賽伍技術應收賬款賬面餘額分別為3.53億元、4.71億元、6.61億元、6.51億元、8.24億元、9.09億元;佔營業收入比例分別為48.19%、42.24%、43.28%、36.00%、42.66%、42.57%;應收賬款賬面價值分別為3.27億元、4.32億元、6.10億元、5.96億元、7.58億元、8.34億元;應收賬款週轉率分別為2.56次、2.71次、2.70次、2.76次、2.62次、2.46次。
2014年至2019年,賽伍技術存貨賬面餘額分別為7218.17萬元、1.12億元、1.57億元、1.87億元、2.66億元、1.97億元;存貨賬面價值分別為6670.25萬元、1.07億元、1.45億元、1.78億元、2.61億元、1.92億元;佔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11.90%、13.56%、12.97%、13.20%、16.88%、11.07%;存貨週轉率分別為9.26次、8.57次、8.32次、7.83次、6.82次、7.50次。
賽伍技術兩版招股書中2017年存貨賬面價值數據存差異。2018年申報稿中2017年存貨賬面價值為1.82億元,2020年招股書中該數據為1.78億元,相差421.18萬元。
賽伍技術主要產品銷售單價連降五年。太陽能背板是賽伍技術的主要產品,2014年至2019年,太陽能背板平均銷售單價分別為22.62元/平方米、19.39元/平方米、18.28元/平方米、16.12元/平方米、13.11元/平方米、11.03元/平方米。
賽伍技術綜合毛利率連降四年。2014年至2019年,賽伍技術綜合毛利率分別為23.44%、29.06%、26.70%、25.55%、20.06%、18.75%。
賽伍技術在IPO前夕共進行兩次股利分配,合計現金分紅9747.27萬元。其中,2017年2月22日,賽伍有限召開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將累計未分配利潤中人民幣4747.27萬元按股權比例分配給公司全體股東;經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及2017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將累計未分配利潤中人民幣5000.00萬元,以現金分紅的形式,按股權比例分配給公司全體股東。
據挖貝網,招股書顯示,賽伍技術實控人為吳小平、吳平平夫婦,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吳小平、吳平平夫婦通過蘇州泛洋、蘇州蘇宇和蘇州賽盈合計控制公司40.2134%股權。也就是説在9747.27萬元外地分紅中,吳小平、吳平平二人拿走了3919.71萬元。
2015年至2017年,賽伍技術共5次因違法違規遭到處罰。其中,兩次環保處罰金額合計3萬元,蘇州海關、吳江海關處罰合計金額為619.30萬元,一次住建處罰金額為10.09萬元。
據界面新聞,賽伍技術曾因涉嫌偷逃税款,遭律師實名舉報。4月14日,北京廣渠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宏學向江蘇省檢察院、江蘇證監局、最高檢檢務督察局實名舉報稱,賽伍技術及公司董事長實施走私犯罪未依法予以處理,不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應依法撤銷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文件。丁宏學向界面新聞表示,賽伍技術偷逃應繳税額接近150萬元。當時,賽伍技術董事長吳小平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公司董秘辦正在應對處理上述舉報事項,公司最終能否上市將由證監會決定。
據金證研,賽伍技術新增客户交易近1,600萬元次年被吊銷,交易數據真實性存疑。據2018年招股書,2016年,鑫華電力是賽伍技術的第四大新增客户,銷售金額為1,576.88萬元,佔當期新增客户銷售金額的比例為9.02%。而自2014年3月27日成立以來,鑫華電力從未按照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報。而據公開信息,2015年7月2日,鑫華電力因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而被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經查證,鑫華電力無正當理由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超過六個月屬實,2017年6月16日,錦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鑫華電力採取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説,鑫華電力在立案時間6個月前,即2016年9月或已停業,停業當年卻為賽伍技術“貢獻”千萬元的業績,其銷售數據真實性幾何?不得而知。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賽伍技術關聯資金佔用引監管層關注。證監會發審委關注到公司與股東吳小平、吳平平、蘇州泛洋之間存在互相拆借資金,接受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況,要求其説明與股東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原因,是否存在關聯資金佔用,會不會對公司的業績和獨立運作能力造成影響。公司在招股書回覆稱,2015-2017年存在與關聯方之間不規範的資金拆借情形,但金額較小,變更為股份公司前上述關聯方資金拆借均已清理,變更為股份公司後公司加強了關聯方關聯交易管理,未發生其他關聯方資金拆借。由於利息拆借利息金額較小,不會對公司業績構成重大影響,亦不會影響公司的獨立運作能力。
據大眾證券報,賽伍技術重要外協廠商涉嫌違法,公司招股書未披露遭投訴。賽伍技術外協加工廠家較為集中,主要集中在崑山崴鼎、蘇州賽通、蘇州賽輝、納艾特和金瑞晨五家外協供應商,五家外協供應商的加工費合計金額佔所有外協供應商加工費97%以上。納艾特在2016年和2017年被兩次環保處罰,罰金共17萬元,2017年被江蘇省環保督察組責令停產,並查封了部分生產設備;蘇州賽輝則因空氣污染屢遭到附近居民投訴,被江蘇省環保督察組查處發現環保及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均發生在和賽伍技術密切合作期間。
賽伍技術遭到質疑,蘇州賽輝有兩條生產線未批先建及環保違法行為以及納艾特沒有環保手續等違法違規行為,賽伍技術派駐質檢人員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這種日常管控意義何在?如果知情,是否應該如實披露?沒有披露是否涉嫌信披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