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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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訂目的及依據】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防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保障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定義】本辦法所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户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户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第三條 【功能定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羣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絡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

第四條 【監管體制】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督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金融監管部門(以下稱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對極個別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審查批准、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第二章 業務准入

第五條 【依法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監督管理部門擬批准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至少提前60日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許可證】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批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頒發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小額貸款公司擬於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該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90日以內向發證部門提出續展申請。發證部門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3年。小額貸款公司未提出續展申請的,發證部門在期滿後註銷其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且督促其依法妥善結清存量業務。

第七條 【准入條件】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控股股東;

(四)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履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金融相關從業經驗,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最近5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六)主要股東信用記錄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營業場所、互聯網平台、業務系統及技術能力;

(九)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措施;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控股股東】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網絡小額貸款的產品或服務;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繳納税收總額不低於人民幣1200萬元(合併會計報表口徑);

(三)對該公司的出資額不高於上一會計年度公司淨資產的35%;

(四)具有明確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發展戰略和規劃;

(五)承諾5年以內不轉讓所持該公司股權(監督管理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該公司章程中載明;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互聯網平台】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所使用的互聯網平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已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

(二)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持有該小額貸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的註冊地與該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地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

(四)運行2年以上,且最近2年在市場監管、網信、税務、電信、公安、法院等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

(五)具有滿足開展網絡小額貸款需要的客户羣體;

(六)能夠積累客户經營、消費、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用於評估客户信用風險;

(七)主營業務範圍不包括金融業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平台運營主體在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向屬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條 【註冊資本】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第三章 業務範圍和基本規則

第十一條 【業務範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並在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依法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在經營範圍中列明:

(一)發放網絡小額貸款;

(二)與貸款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且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滿足一定標準的,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依法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並在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依法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在經營範圍中列明:

(一)以本公司發放的網絡小額貸款為基礎資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二)發行債券;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 【對外融資】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對外融資餘額與淨資產的比例限制指標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貸款金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對自然人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二)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三)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聯合貸款】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助貸或聯合貸款業務的,應當符合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業務規則,並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作為資金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或與其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

(二)主要作為信息提供方與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機構提供虛假信息,不得引導借款人過度負債或多頭借貸,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

(三)在單筆聯合貸款中,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 【徵信系統】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等徵信系統,也可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個人徵信機構和備案的企業徵信機構,依法報送、查詢、使用相關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登記系統】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的,應當在貸款發放後5個工作日以內在全國網絡小額貸款有關登記系統對發放的網絡小額貸款金額、區域、借款人等信息進行登記,並且在登記信息變更後5個工作日以內對原登記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八條 【禁止業務】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通過互聯網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

(四)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線下業務;

(五)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治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健全公司治理機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履職意識,切實承擔起相應的管理職責。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風控、運營、財務部門等關鍵管理崗位的負責人必須專職,並在公司註冊地辦公。

第二十條 【股權管理】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禁止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

第二十一條 【資金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户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唯一放貸專户方可放貸。放貸專户需具備支撐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出入金能力。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放貸專户,並按其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户運營報告和開户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户資金流水明細。

第二十二條 【業務系統】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使用獨立的業務系統,該系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貸款申請、評估、審批、簽約、放款、收貸、諮詢和投訴等業務可通過該業務系統實現線上操作;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防控體系,包括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反欺詐系統、風險識別機制、風險監測手段、風險處置措施等,評定和防控客户信用風險主要藉助互聯網平台內生數據信息;

(三)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統安全穩健運行和各類信息安全;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信息披露】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在所使用的產品發佈平台上公佈下列信息:

(一)本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營業執照、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業務諮詢及投訴電話等;

(二)對本公司提供的相關產品進行詳細描述,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利率水平和費用項目標準、計息和還本付息方式、逾期貸款處理方式等;

(三)各級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舉報電話。

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7日以內對原披露信息進行更新。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保護】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瞭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五條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並採取客户身份識別、客户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措施,有效防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制定管理制度】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業務經營規則,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報表報送】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有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和其他材料,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要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計數據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重大風險報告】小額貸款公司在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中出現重大風險(尤其是跨區域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風險的預警、防範和處置機制,及時處置重大風險事件,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九條 【資質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停止正常開展網絡小額貸款6個月以上的,由發證部門吊銷其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通過互聯網金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網絡監測平台向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履職登記,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開展的反洗錢監管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自律管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自願加入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接受自律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經批准經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擅自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並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構責任】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人員責任】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處罰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管責任】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溯及力】本辦法施行前經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全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重新審批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

第三十七條 【存量跨區業務整改】對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已經跨省級行政區域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內完全達到本辦法各項規定的要求;逾期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新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前款所稱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年。過渡期內,未取得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經營資質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跨省級行政區域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和貸款户數控制在存量規模之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逐步清零。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跨省級行政區域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依法實施監管,可以採取本辦法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5%但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關聯方,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但國家控制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四)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達成一致行動的相關投資者,為一致行動人。

第四十條 【數量關係】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包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未盡事項】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待發布)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解釋權】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解釋。

第四十三條 【生效日期】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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