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哪類人羣適用個人破產申請範圍?因賭博、揮霍消費的不能申請

由 睢風娥 發佈於 財經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2月22日,成都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發布了一則《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試行)》的通知,該《指引》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去年年底印發,旨在積極探索以集中清理的方式,依法合理調整個人債權債務關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記者注意到,這則《指引》也被稱為“個人破產法”成都版。

其中,申請“個人破產”的適用對象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並參加成都社會保險或繳納個人所得税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户。

而適用範圍的債務人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適用該指引,具體包括股東財產與破產法人企業財產混同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人為破產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為破產企業債務提供擔保的;(四)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嗎?據成都市破產管理協會秘書長牛建國介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不適用該指引:具體包括債務人在成都市轄區外有訴訟、仲裁、執行案件應負或者可能應負金錢給付義務,且該案件債權人不願參與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的;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原因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案件審理、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妨害訴訟、規避執行的;違反限制消費令的;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

與此同時,該指引還提到,債務集中清理期間,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債務人不得擔任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且債務集中清理期間,債務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擬定債務清理計劃,並負責執行;未經法院允許,不得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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