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31日訊 8月24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網站公佈了五張關於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海通證券”,06837.HK)保薦代表人和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的警示函。
其中,《關於對鄭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1〕138號)》和《關於對趙春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1〕142號)》顯示,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特科技”,603009.SH)現場檢查中關注到,鄭瑜、趙春奎作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鄭瑜、趙春奎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年度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鄭瑜、趙春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同時,《關於對李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1〕139號)》、《關於王睿潔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1〕140號)》及《關於對陳家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1〕141號)》顯示,證監會上海監管局對北特科技現場檢查中關注到,李輝、王睿潔、陳家偉作為北特科技2018年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在從事北特科技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續督導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未發現北特科技向參與認購的公司董事、總經理靳曉堂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李輝、王睿潔、陳家偉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之審核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8年持續督導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9年持續督導報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修訂,證監會令第159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李輝、王睿潔、陳家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北特科技前身為上海北特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6月21日,註冊資本35873萬元。公司於2014年7月18日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碼603009。北特科技主營業務為汽車空調壓縮機的研發、生產與銷售。
2018年4月28日,北特科技披露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年度報告》顯示,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7月非公開發行2102.46萬股股票,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其持續督導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保薦代表人為趙春奎、鄭瑜。
2019年5月11日,北特科技披露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北特科技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8年年度持續督導報告》顯示,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擔任北特科技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的獨立財務顧問。財務顧問主辦人為李輝、王睿潔、陳家偉。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四條: 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品行良好、具備組織實施保薦項目專業能力的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熟練掌握保薦業務相關的法律、會計、財務管理、税務、審計等專業知識,最近5年內具備36個月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最近12個月持續從事保薦相關業務,最近3年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的重大紀律處分或者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重大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保薦代表人自律管理規範,組織非准入型的水平評價測試,保障和提高保薦代表人的專業能力水平。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與發行上市保薦工作相關的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發行人及其與證券發行上市工作相關的人員等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燬相關證據材料。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修訂,證監會令第159號修訂)第六條:為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職責,對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不得教唆、協助或者夥同委託人編制或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報告、公告文件,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謀取不正當利益。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修訂,證監會令第159號修訂)第五十八條:為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財務顧問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估值報告及其他專業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違反行業規範、業務規則,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持續督導義務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存在前二款規定情形的,在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業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鄭瑜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鄭瑜:
我局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特科技”)現場檢查中關注到,你作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你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年度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8月24日
關於對李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李輝:
我局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特科技”或“公司”)現場檢查中關注到,你作為北特科技2018年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在從事北特科技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續督導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未發現北特科技向參與認購的公司董事、總經理靳曉堂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你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之審核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8年持續督導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9年持續督導報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修訂,證監會令第159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8月24日
關於王睿潔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睿潔:
我局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特科技”或“公司”)現場檢查中關注到,你作為北特科技2018年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在從事北特科技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續督導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未發現北特科技向參與認購的公司董事、總經理靳曉堂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你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之審核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8年持續督導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9年持續督導報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修訂,證監會令第159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8月24日
關於對陳家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家偉:
我局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特科技”或“公司”)現場檢查中關注到,你作為北特科技2018年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獨立財務顧問主辦人,在從事北特科技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及2018年、2019年履行持續督導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未發現北特科技向參與認購的公司董事、總經理靳曉堂提供財務資助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你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之審核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之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8年持續督導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2019年持續督導報告》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修訂,證監會令第159號修訂)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8月24日
關於對趙春奎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趙春奎:
我局對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特科技”)現場檢查中關注到,你作為北特科技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充分履行審慎的核查程序,未發現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間北特科技存在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
上述行為導致你簽字的《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之持續督導年度報告》和《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保薦總結報告書》未反映北特科技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3號,證監會令第137號修改)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