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問題公司牽扯,頭部券商與頭部會所同收監管函,兩保代兩會計師各領罰,深交所同日開出多張罰單

由 解洪海 發佈於 財經

財聯社(深圳,記者 黃靖斯)訊,深交所一天開出多則罰單,上市公司、投行、會計師事務所及多名相關責任人被追責。其中,因在思創醫恵可轉債項目中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中信證券被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兩名保薦代表人被給予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此前,思創醫惠曾因資金佔用、預付款異常問題引發深交所多輪問詢;而中信證券被罰原因主要是未對公司受到監管問詢的事項保持充分關注,在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內核過程中均未對相關問題予以關注,發表的核查意見不真實、不準確,出具的《承諾函》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

中信證券及兩保代被追責

11月19日,深交所向中信證券及兩名保代出具了兩份監管函,中信證券因在思創醫恵發行可轉債項目中保薦職責履行不到位,被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保代馬某瑋、徐某被通報批評。

罰單顯示,2020年7月2日,深交所受理了中信證券推薦的思創醫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思創醫恵)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申請,經查明,中信證券作為項目保薦人,未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規定,核查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預付賬款產生的原因及交易記錄、資金流向等,調查思創醫恵是否存在資產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控制和佔用的情況,發表的核查意見不真實、不準確,出具的《承諾函》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

基於上述情形,深交所認為中信證券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內部質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對中信證券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兩名保代馬某瑋、徐某則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除此之外,發行人及其他中介機構也被深交所點名。思創醫惠及其第一大股東杭州思創醫惠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醫恵集團),思創醫惠董事長、時任總經理/思創醫恵集團實際控制人章某中,思創醫惠財務總監王某均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作為思創醫惠2018年至2019年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可轉債項目的申報會計師事務所,天健所因未勤勉盡責同樣被書面警示,而兩名簽字律師胡某龍、徐某麗則被予以通報批評。

記者還注意到,今年10月,因未及時對關聯交易履行相應決策程序,未按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思創醫惠及章某中、王某等均被浙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思創醫惠資金佔用問題被質疑

思創醫惠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為8.66億元,是一家智慧醫療和物聯網應用整體解決方案供應商,2010年在深交所掛牌上市。醫惠集團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10.87%;章某中為第十大股東,持股持股比例0.74%。

此前,思創醫惠曾因資金佔用問題引發深交所多輪問詢。在本次長達3頁、接近1500字的監管函中,深交所將思創醫惠資金佔用情況及中信證券違規情形作出詳細説明。

資料顯示,2018年至2020年期間,思創醫惠第一大股東醫恵集團及其關聯方佔用思創醫惠對外支付的採購款和股權轉讓款累計發生額為 33845.70 萬元,日最高佔用餘額為 20050.15 萬元。截至2021年4月30日,相關佔用資金已全部歸還。

對於思創醫恵的預付款、股權投資款是否存在被非經營性佔用的事項,深交所曾通過審核問詢函要求中信證券核查,但中信證券未對公司受到監管問詢的事項保持充分關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顯示在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內核過程中,中信證券均未對預付款異常和資金佔用問題予以關注。

2020年6月24日,深交所發出問詢函要求核查章笠中是否為杭州伯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仲信息)的實際控制人或對伯仲信息具有重大影響。中信證券回覆稱醫惠集團及章笠中能夠對伯仲信息產生較大影響,伯仲信息為思創醫惠的關聯方。思創醫恵披露資金佔用的相關公告顯示,公司多筆預付款均通過伯仲信息流向章笠中及其關聯方。

2020年8月16日,深交所再次發出問詢函,要求核查思創醫恵35家被投資單位的投資目的與會計處理,預付款項是否存在變相資金佔用或者違規財務資助情形等。中信證券回覆稱預付款項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變相資金佔用或者違規財務資助的情形,股權投資具有商業實質且會計處理正確。

深交所認為,相關核查回覆顯示,中信證券在項目盡職調查階段已經關注到預付款存在金額較大且持續增加、股權投資長期未實際投資等異常情形但未進一步進行核查。在深交所明確問詢是否存在資金佔用等問題情況下,中信證券仍未能結合已經發現的異常情形,進一步核查預付款去向、各項交易的商業實質和資金佔用實際情況,發表的核查意見不真實、不準確。

此外2021年1月6日,思創醫恵在啓動發行前,中信證券出具《承諾函》,明確承諾公司沒有發生大股東佔用公司資金和侵害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所作承諾不真實、不準確,與思創醫恵實際情況不符。

投行盡調執業標準進一步明確

《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簡稱《工作準則》)中明確提到保薦人應調查金額較大、期限較長的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預收及預付賬款產生的原因及交易記錄、資金流向等,調查發行人是否存在資產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控制和佔用的情況。

在上述環節履行保薦職責不到位是中信證券本次被追責的主要原因,這同時反映了保薦人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專業能力及執業質量有待提高。為提高保薦人盡調工作和信披質量,證監會日前在《工作準則》修訂內容中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執業標準。

11月19日,證監會就《工作準則》的修訂內容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主要包括四項修訂內容,一是調整主要章節和條款的順序,便於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驗證;二是對紅籌架構、特別投票權、“三類股東” 核查等盡調事項進行了補充;三是將保薦人“薦”的職責提到更重要位置;四是明確了保薦人應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機構。

證監會表示,修訂內容有針對性地明確工作底線要求和質量標準,充實完善程序保障和行為規範,合理界定專業職責;有利於進一步明確投行業務執業標準,也為推動建立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執業質量評價體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和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