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金交所?
“金交所”一詞作為概稱,是指各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金融資產交易服務平台,主要功能是基礎資產交易、資產收益權轉讓和信息諮詢服務。金交所的股東一般由地方政府本身(如地方國資委)、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構成,且政府往往扮演控股股東或大股東角色。2010年前後,為了建立國有資產轉讓渠道,盤活不良資產和弱流動性資產,各地金交所陸續成立;之後,隨着金融市場需求的日益豐富,金交所的業務範圍也不斷拓展,成為了不少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
雖然歷史較為短暫,但金交所的發展和中國互聯網金融的迅速崛起相互交織,快速走進了大眾投資者視野。不得不承認的是,插上了互聯網的翅膀後,金交所在創新性地滿足實體經濟金融需求的同時,也由於擴張速度過快、監管滯後等原因而積聚了一定風險。隨着近來互聯網金融的強監管趨勢,各地金交所的業務佈局也迎來了重大轉折。去互聯網化、嚴控風險、迴歸“金融服務實體”的基本思路,是現階段金交所發展的主要方向。“
二、金交所由誰監管?
作為經地方政府審批成立的機構,承載了國有資產轉讓功能的金交所,直接監督主體一般為地方國資委和金融發展服務(工作)辦公室(簡稱金融辦)。但由於對金融風險的重視,中央政府從金交所發展的早期就開始介入了監管。
2011年4月,《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出爐(簡稱38號文),明確了地方政府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履行各類交易場所的日常監管職責,並設立了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即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對地方政府的工作進行統籌、協調和督導。文件提出了除國務院批准成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外(如上證、深證、上期貨等),其他交易所不得向不特定公眾發行標準化、集中化交易的金融產品,旨在防止出現各類以低買高賣模式炒作大宗商品、期貨等金融衍生品的地下交易所。
201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又頒佈了37號文,重申了上述清理整頓要求,並強調對於未按要求整改的交易場所,地方政府應予以關停取締,並以書面形式將整頓結果彙報至聯席會議。
中央政府的及早介入,從一開始就為金交所的監管確認了底線;而根據該監管邏輯,除了以上明令禁止的交易形式外,金交所的其他業務審批權則由地方政府掌握,這也為投資者較為熟悉的收益權轉讓、定向融資計劃等類固收產品的誕生打下了基礎。例如,2013年12月,天津市金融辦發文批准天津金融資產交易所試點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浙江省金融辦於2014年4月發文同意浙江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掛牌發行定向融資計劃產品。
各地金交所的快速發展為企業提供了傳統金融市場外的創新型融資渠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豐富的產品選擇。但是,在合規的金交所業務規模不斷擴大的同時,一些根本沒有獲得審批的地下交易場所也趁機瞞天過海,打着證券、期貨、大宗商品乃至貴金屬交易的旗號違法經營,嚴重侵害了投資者利益,引起了中央監管部門的再次關注。
2017年初,證監會在網站上發佈《聯席會議召開第三次會議部署清理整頓“回頭看”工作》的公告,隨後又於3月發佈《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二十問》,要求各地政府用半年時間進行交易場所整治的“回頭看”活動,在十九大召開前切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在“回頭看”的要求下,各地方政府紛紛加強了對交易場所的檢查監督力度。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近300家交易場所和相關企業被列入了違規黑名單。此次市場整頓,無疑為後續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場環境打下了基礎。此後,隨着中央金融強監管大幕的進一步拉開,對金交所的監管也進入到了更加嚴格、細緻的新階段。
三、金交所未來的監管趨勢是什麼?
可以預計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對金交所的嚴格監管階段並未過去。在控制了違規互聯網渠道帶來的風險之後,地方政府也在陸續出台更加細化的監管規定,並通過資源整合的方式,打造集約化的、具有代表性的地方金融平台。
例如,江蘇省金融辦於2018年2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監管工作的通知》,從產品發行、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產品備案、屬地監管職責等五個方面做出統一規範,除了落實中央監管紅線外,還規定權益產品發行人和承銷人不得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其利益相關方、金交所不得以各種形式變相向不特定公眾推介產品,各產品備案須對接省結算系統,並實行一月一報、逐一審核的機制,並加強對發行人信用風險、擔保人擔保能力、基礎資產的真實合規性等要素的審查。
2018年5月,廣東省國資委則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確立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為省內唯一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機構,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廣州產權交易所、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和珠海產權交易中心4家產權交易機構作為廣東聯合產權交易中心的子平台,具體開展國有資產交易業務。各平台之間將以交易系統、交易規則、信息發佈、交易鑑證、收費標準和業務監管的“六統一”為基礎,通過政策指引、工作督查、治理結構、經營管理等機制實現統一運營與規範運作。
通過梳理浙江、江蘇、廣東、寧夏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已經出台的規章,結合中央資管新規中的有關監管邏輯,未來對金交所的監管將持續在准入門檻、推介渠道、產品真實與合規性,以及操作流程中的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深化、細化,並參考一行兩會對全國性金融機構的監管措施,根據實際情況出台相應制度。試圖以技術創新、監管疏漏來快速擴大業務規模的行為已成為歷史。
四、投資者該如何選擇金交所和產品?
在互金平台入口關閉之後,金交所仍舊會按照各地監管要求,向數量有限的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的個人投資者開放。投資者在選擇金交所產品時注重考察三項標準:金交所是否合法合規,發行是否為優質公司,管理人是否有風控能力。
經過前期的整頓清理,非法經營和不合規的金交所的生存空間已經極小,但投資者仍要通過媒體報道、地方政府網站查詢相關金交所是否被列入違規黑名單,或按照上述提到的合規要求比照金交所是否仍在從事違規業務。同時,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工商信用網站查詢金交所的註冊資料和股東情況,確認其是經過審批合法經營的機構。
在合規的金交所掛牌的產品,由於發行主體不同,也有着不同的風險係數。投資者應根據發行方自身實力、所處行業情況以及資金具體投向和回報產生邏輯來綜合判斷,對於投向不夠明確、還款來源不清晰的產品要謹慎考慮。
總 結
在監管不斷強化的趨勢下,個人投資者獲取類固收產品的渠道正在收窄,而金交所作為為數不多的滿足現行監管要求的產品發行平台,對投資者來説有着重要意義。在互聯網金融的野蠻生長時代走向終結之時,迴歸依託專業機構進行投資理財正成為投資者控制風險、提升收益的最佳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