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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蜂保險銷售4宗違法被罰 虛列並套取費用等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顯示,杭州大蜂保險銷售有限公司存在三項違法違規行為,一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列並套取費用);二是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虛列業務);三是委託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四是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邵志宏是對前述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浙江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對杭州大蜂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警告,責令停止接受車險新業務2年,並罰款人民幣37萬元;對邵志宏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9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託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託管註冊資本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户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 

  (六)違反規定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 

  (七)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八)違反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直接扣除保險佣金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