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電子原監事會主席葉文欽遭罰 違法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8號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葉文欽短線交易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昌電子”,603002.SH)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間,葉文欽作為宏昌電子監事,操作名下“葉文欽”證券賬户多次買賣“宏昌電子”股票,2019年11月6日、11月8日、11月13日、11月15日、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0日、2020年1月8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2月11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等17個交易日累計買入62.34萬股,買入成交金額266.75萬元;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2020年1月9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0日、1月22日、2月10日、2月12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3月3日等26個交易日累計賣出60.84萬股,賣出成交金額260.52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葉文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葉文欽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葉文欽於2014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13日任宏昌電子職工代表監事、於2017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13日任宏昌電子監事會主席。葉文欽,男,1968年3月出生,中國台灣籍,台灣東海大學化工研究所畢業研究生。
宏昌電子官網顯示,公司前身為廣州宏昌電子材料工業有限公司,2007年10月31日由外商獨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2008年3月5日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並更名為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2012年5月18日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宏昌電子,股票代碼:603002。公司主要產品為電子級環氧樹脂,為中國最早有能力生產高端電子級環氧樹脂的專業生產廠商之一。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18號
當事人:葉文欽,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葉文欽短線交易宏昌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昌電子)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3日期間,葉文欽作為宏昌電子監事,操作名下“葉文欽”證券賬户多次買賣“宏昌電子”股票,2019年11月6日、11月8日、11月13日、11月15日、11月20日、11月28日、12月6日、12月10日、2020年1月8日、1月15日、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2月11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等17個交易日累計買入623,401股,買入成交金額2,667,473.85元;2019年11月7日、11月14日、11月15日、11月19日、11月21日、11月25日、11月29日、12月2日、12月5日、12月6日、12月9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12日、2020年1月9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20日、1月22日、2月10日、2月12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3月2日、3月3日等26個交易日累計賣出608,401股,賣出成交金額2,605,156.83元。
以上事實,有證券開户資料、交易資料、銀行流水信息、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或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葉文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葉文欽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