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保險人的“朋友圈”不能隨意,互聯網營銷亂象整治在即,線上展業如何避雷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財經

一場監管部門針對互聯網營銷保險亂象的專項整治即將全面鋪開。3月20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近日銀保監會下發了《關於開展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2023年4月3日起,各保險機構就互聯網營銷宣傳開展自查整改工作。

根據《通知》內容來看,在此次自查中,監管不再以存在的問題為核心要求展開自查,而是針對機構和銷售人員兩方的行為展開排查,其中,針對銷售人員的排查是重點。

追責到人,“拉網式”排查

“一批3.5%的增額終身壽險3月底下架,還不珍惜?”“××產品即將下架,想一次性存一筆錢的同學要抓緊了。”“3月重疾險榜單來了,最值得買的已經幫你選好。”……在朋友圈、小紅書、抖音,你是否經常刷到這樣的信息?

成本低、流量大、互動性強,越來越多自媒體平台儼然成為保險代理人的宣傳、展業平台。不過,部分保險機構對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管控不力,誤導性宣傳時有發生。自2023年4月3日起,銀保監會部署開展為期3個月的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自查整改工作。

從《通知》內容來看,在此次自查中,不再以存在的問題為核心要求展開自查,而是針對機構和銷售人員兩方的行為展開排查。其中,針對銷售人員的排查是重點,排查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保險經紀機構的從業人員,連勞務派遣人員、兼職人員也在列,基本囊括了所有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

綜合來看,將排查銷售人員在自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微信朋友圈、公眾號、視頻號、抖音、快手、小紅書等)發佈的違規不當信息。具體排查銷售人員是否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片面宣傳或誇大宣傳的內容;是否進行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片面宣傳或誇大宣傳的內容;發佈內容中是否使用易與銀行理財、基金、債券等金融產品相混淆的描述等,共10項行為。

對於此次排查的範圍和重點,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佔軍表示,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尤其是保險銷售人員,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可能會因為銷售的壓力、培訓和管理體制不完善等原因在自媒體出現違規宣傳行為,只有將成千上萬個銷售人員列入排查對象,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互聯網保險營銷環境。

首都經貿大學保險系副主任李文中認為,此次排查責任到人更有利於查明問題出在哪裏,也有利於明確問題責任人,使後期的整改落實更能落到實處。

亂象頻發防不勝防

由於自媒體的信息發佈很大程度上屬於個人行為,各類違法違規現象也層出不窮。2019年,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利用自媒體平台誤導宣傳的風險提示》,曾明確指出三類誤導行為:飢餓營銷類、誇大收益類、曲解條款類。

從各地銀保監局通報情況來看,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停售、隱瞞條款內容等情況也時有發生。對此,李文中表示,銷售人員通過自媒體誤導消費者,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提升其銷售業績,但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後果卻要被整個行業承擔,導致行業形象長期受損。

銀保監會在持續加強對互聯網營銷的監管,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此前,已有不少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機構因自媒體營銷違規被罰,違規行為多出現在欺騙投保人、宣傳資料不真實客觀、未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

以最近的一次監管處罰為例,2月17日,某頭部壽險公司代理人任某,因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佈涉及保險產品的虛假宣傳信息,誇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混淆兩全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產品類型等情況,被山西銀保監局罰款5000元。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直言,保險營銷人員數量多,各類自媒體平台、社交平台層出不窮,在監管方面面臨一定挑戰。

對野性營銷説“不”

銀保監會下發《通知》進行排查是為了提高保險機構銷售人員互聯網營銷宣傳合規性,防止銷售誤導,規範市場秩序。對於保險銷售人員自身來説,在線上宣傳過程中,該如何確保合規操作?

李文中指出,首先,保險銷售人員要認識到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在展業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監管政策的要求;其次,保險銷售人員還需要認識到其作為保險產品銷售專業人員,在互聯網上發佈與保險相關的信息就不再只是個人觀點與看法,而是代表其服務的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因此要遵循保險公司或者中介機構的統一規定與要求。

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此前,銀保監會等四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曾明確要求從業人員不得利用互聯網進行不當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不得允許從業人員自行編髮或轉載未經相關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經營者審核的金融營銷宣傳信息,不得違規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

“從銀保監會此次發佈的規範包括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來看,銷售人員線上宣傳應嚴格執行保險機構統一的宣傳文本,確保‘文非授權不可發’。”宋佔軍補充表示。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