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盛證券前客户經理違法被罰 從業期間私下炒股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9日訊 證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顯示,柳仲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柳仲信證券從業情況 

  2015年3月,柳仲信在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資格。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仲信擔任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客户經理,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編號先後為S0680118120035、S0680620030003,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二、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情況 

  “沈萍”、“蔡勇輝”、“危紹英”、“寇璐”、“廖水雲”、“鄒威”、“柳學德”、“王萬華”等八個證券賬户均在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開立時間為2018年12月末至2020年2月末。柳仲信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為沈萍、蔡勇輝、危紹英、寇璐、廖水雲、鄒威、柳學德、王萬華等八人的客户經理。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間,柳仲信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獲取上述八名客户的證券賬户賬號及密碼,私下接受客户委託,累計開展證券交易2892筆。上述證券賬户交易資金均為客户自有資金,柳仲信未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但從國盛證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國盛證券依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進行了處分。 

  三、柳仲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情況 

  雍琳娜為柳仲信的配偶。“雍琳娜”證券賬户2019年3月14日開立於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賬户交易資金181,383元來自於“雍琳娜”中投證券賬户銀證轉賬,交易盈虧由家庭共同承擔。柳仲信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於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決策並操作“雍琳娜”證券賬户買賣股票262筆,累計交易金額9,106,022.66元,交易整體虧損。截至我局對柳仲信立案調查之日,柳仲信仍持有部分股票。 

  廈門證監局指出,柳仲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和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 

  一、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並處以11,414.95元罰款; 

  二、對柳仲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000元罰款。 

  中證協網站顯示,柳仲信於2018年12月16日在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隨後機構內變更,執業崗位於2020年3月2日變更為證券投資諮詢(投資顧問),後於2022年3月24日離職註銷。 

國盛證券前客户經理違法被罰 從業期間私下炒股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 

  當事人:柳仲信,男,1979年8月出生,住址:福建省廈門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和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柳仲信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柳仲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柳仲信證券從業情況 

  2015年3月,柳仲信在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一般證券業務資格。2018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31日,柳仲信擔任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客户經理,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編號先後為S0680118120035、S0680620030003,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 

  二、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情況 

  “沈萍”、“蔡勇輝”、“危紹英”、“寇璐”、“廖水雲”、“鄒威”、“柳學德”、“王萬華”等八個證券賬户均在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開立,開立時間為2018年12月末至2020年2月末。柳仲信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為沈萍、蔡勇輝、危紹英、寇璐、廖水雲、鄒威、柳學德、王萬華等八人的客户經理。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間,柳仲信通過電話或口頭方式獲取上述八名客户的證券賬户賬號及密碼,私下接受客户委託,累計開展證券交易2892筆。上述證券賬户交易資金均為客户自有資金,柳仲信未獲取收益分成或報酬,但從國盛證券取得佣金提成收入2,282.99元。2020年6月,國盛證券依據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進行了處分。 

  三、柳仲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情況 

  雍琳娜為柳仲信的配偶。“雍琳娜”證券賬户2019年3月14日開立於國盛證券廈門蓮花南路證券營業部,賬户交易資金181,383元來自於“雍琳娜”中投證券賬户銀證轉賬,交易盈虧由家庭共同承擔。柳仲信在國盛證券任職期間,於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1月6日決策並操作“雍琳娜”證券賬户買賣股票262筆,累計交易金額9,106,022.66元,交易整體虧損。截至我局對柳仲信立案調查之日,柳仲信仍持有部分股票。 

  上述違法事實,有證券開户資料、證券賬户交易流水、銀行交易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及情況説明、交易終端信息、國盛證券相關情況説明及稽核報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柳仲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和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柳仲信私下接受客户委託買賣證券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282.99元,並處以11,414.95元罰款; 

  二、對柳仲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000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傳真:0592-5165615)。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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