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視財經】;
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涉及北交所發行上市、再融資、持續監管的三件規章,以及與之相關的十一件規範性文件。這批業務規則也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月3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基礎制度,初步構建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發行融資、持續監管、交易所治理等基礎制度體系,並明確了基礎制度的生效日期為11月15日施行。這也意味着北交所或將於11月15日開市,屆時新三板市場精選層超過68家公司將全部平移進入北交所。
記者注意到,相比此前的徵求意見稿,30日正式發佈的北交所主要制度規則已根據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做了部分修改。
例如,30日發佈的《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就採納了社會公眾提出的建議,即“為強化發行人相關主體合規運作意識,對於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立案偵查、公開譴責、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情形,應當設置相應的發行上市方面的准入條件。”
另外,30日發佈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再融資辦法》),採納了“應當為北交所上市公司發行除普通股、可轉債、優先股外的其他融資品種預留制度空間”的建議。
值得一提的是,《再融資辦法》明確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發行定價、限售要求。其中,公開發行不低於市價發行,可以採取詢價、競價或直接定價的發行方式;定向發行要求不低於市價八折發行,原則上應當通過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對象和發行價格,普通投資者限售不少於6個月。
同日晚間,證監會還修訂發佈了《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修訂主要涉及3個方面內容:
一是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遵循《證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運行機制,形成規範透明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是明確和完善有關監管安排。規定證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關業務規則時,應當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或者董事會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由證監會提名,分別由董事會、監事會通過。
三是明確部分條款的適用安排。對於“證券交易所的收支結餘不得分配給會員”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確其僅適用於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明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須遵守誠實信用義務、兼職和迴避規定等。此外,還對相關條文內容作了適應性調整。
證監會還就《關於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轉板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指導意見》共修訂15處,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
一是調整制定依據。刪除《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文)。
二是名稱修訂。將其中“全國股轉公司”“精選層公司”修改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將“轉板上市”改為“轉板”。
三是明確上市時間計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請轉板,應當已在北交所上市滿一年,其在精選層掛牌時間和北交所上市時間可合併計算。
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確北交所上市公司轉板後的股份限售期,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和北交所已經限售的時間。
五是對相關條文的內容作了適應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