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8日訊 證監會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01、102號)顯示,時任昆明雲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動力”,000903.SZ)採購部副部長洪文寧、發展計劃部副部長潘紅建因內幕交易公司股票被證監會處罰。
處罰決定書(〔2021〕102號)顯示,2019年12月1日晚間,雲內動力公告其控股股東雲南雲內動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集團”)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體方案,本次雲內集團混改方案擬以公開掛牌方式引入兩家民營投資方,其中一家民營投資方持股比例為51%(以下簡稱“民營投資方A”),另一家民營投資方持股比例為10%,混改若能順利實施,雲內動力的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
2019年12月5日晚間,雲內動力公告雲內集團混改方案將於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威集團”)開始籌劃作為民營投資方A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2020年2月29日至3月10日期間,正威集團與雲內集團就推進混改事宜開始論證、商洽,正威集團實際控制人王某銀、秘書臧某運、雲內集團董事長兼雲內動力董事長楊某、雲內動力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屠某國、雲內集團總經理助理兼雲內動力辦公室主任米某、雲內動力發展計劃部副部長潘某建等人均參與並就混改項目達成基本共識。此後,正威集團確定由其子公司全威(銅陵)銅業科技有限公司報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團內部保證金繳納審批流程完成,正威集團繳納保證金3.48億元,完成摘牌程序。當天收盤後,雲內動力公告徵集到一家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此後公司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漲停。
綜上,證監會判定,雲內動力2020年4月1日晚間公告的雲內集團徵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的信息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於2020年2月29日形成,於2020年4月1日公開。楊某、屠某國、米某、潘某建、王某銀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洪文寧是雲內動力採購部副部長。2020年3月初,洪文寧在微信羣裏與雲內動力董事會秘書翟某峯等人談論混改大股東要來公司的事。2020年3月10日上午十點半左右,翟某峯向當天參與接待的米某打聽,知悉有意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的是正威集團,隨後在微信羣中向洪文寧等人透露。洪文寧不晚於2020年3月10日知悉內幕信息。
3月19日當天及第二天,洪文寧累計買入“雲內動力”12.9萬股,累計買入成交金額48.99萬元;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31日,累計賣出12.9萬股,累計賣出成交金額51.37萬元,盈利金額2.30萬元。
證監會認為,洪文寧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洪文寧違法所得2.30萬元,處以50萬元罰款。
此外,處罰決定書(〔2021〕101號)顯示,2020年3月10日,潘紅建因參加與正威集團一行的會談而知悉內幕信息。2020年3月12日至4月1日期間,潘紅建利用本人證券賬户交易“雲內動力”,累計買入8.63萬股,累計買入成交金額33.16萬元;累計賣出6.59萬股,累計賣出成交金額23.96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後,2020年4月9日,潘紅建賣出賬户中剩餘的2.04萬股,賣出成交金額11.79萬元,上述交易盈利金額為2.55萬元。
證監會認為,潘紅建知悉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雲內動力”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潘紅建違法所得2.55萬元,處以5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雲內動力於1999年4月1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雲南雲內動力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6.50億股,持股比例32.99%。上文中董事會秘書翟某峯系翟建峯。
雲內動力於2020年4月1日發佈的《關於控股股東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公司實際控制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擬以雲內集團增資擴股的方式引入民營資本,推進雲內集團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相關工作,該事項涉及雲內集團層面的股權變更。2020年4月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雲內集團通知,雲內集團本次混改項目已徵集到意向投資方A一家,為全威(銅陵)銅業科技有限公司,該意向投資方已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提交了申請資料且繳納了保證金。鑑於雲內集團本次混改擬徵集投資方數量為兩家(投資方A和投資方B各一家),在掛牌期滿前能否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投資方B尚存在不確定性。
雲內動力於2021年1月21日發佈的《關於控股股東混合所有制改革項目掛牌終止的公告》顯示,公司收到控股股東雲內集團通知,截至2021年1月20日,雲內集團混改項目未有意向投資方報名成功。因本次交易事項所涉及的評估報告已超過其效力期限,根據相關規定,本次混改項目掛牌終止。後續雲內集團混改項目是否繼續推進,由國資監管機構決定。
《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證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洪文寧)
〔2021〕102號
當事人:洪文寧,男,1978年5月出生,時任昆明雲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動力)採購部副部長,住址:雲南省昆明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洪文寧內幕交易“雲內動力”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洪文寧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9年12月1日晚間,雲內動力公告其控股股東雲南雲內動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集團)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簡稱混改)的具體方案,本次雲內集團混改方案擬以公開掛牌方式引入兩家民營投資方,其中一家民營投資方持股比例為51%(以下簡稱民營投資方A),另一家民營投資方持股比例為10%,混改若能順利實施,雲內動力的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
2019年12月5日晚間,雲內動力公告雲內集團混改方案將於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歡迎有意投資者踴躍報名。
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威集團)對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產生興趣,開始籌劃作為民營投資方A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2月29日,正威集團就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的融資方式、集團負債率、混改成功後雲內動力控制權、財務並表等問題進行討論。3月2日,正威集團分別聯繫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為上述混改項目提供中介服務。3月6日下午,正威集團實際控制人王某銀秘書臧某運建立微信羣“3.10雲南昆明對接羣”,並在羣內交流2020年3月10日正威集團一行準備前往雲內集團參觀、與昆明市政府會面等事宜。
2020年 3月10日早上,王某銀及相關人員搭乘飛機前往雲南昆明參觀雲內集團。當天上午,正威集團一行人蔘觀完畢後,與雲內集團董事長兼雲內動力董事長楊某、雲內動力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屠某國、雲內集團總經理助理兼雲內動力辦公室主任米某、雲內動力發展計劃部副部長潘某建等人進行會談,會談中王某銀介紹了正威集團,表示有意向要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當天下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楊某、王某銀等人進行了一次小範圍洽談,並就正威集團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基本達成共識。
此後,正威集團繼續推進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的相關事項,並確定由其子公司全威(銅陵)銅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威銅業)報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團內部保證金繳納審批流程完成。上午十點多,正威集團繳納保證金3.48億元,完成摘牌程序。當天收盤後,雲內動力公告徵集到一家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此後公司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漲停。
雲內動力2020年4月1日晚間公告的雲內集團徵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的信息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情形,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於2020年2月29日形成,於2020年4月1日公開。楊某、屠某國、米某、潘某建、王某銀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洪文寧內幕交易“雲內動力”
(一)洪文寧知悉內幕信息的情況
洪文寧是雲內動力採購部副部長。2020年3月初,洪文寧在微信羣裏與雲內動力董事會秘書翟某峯等人談論混改大股東要來公司的事。2020年3月10日上午十點半左右,翟某峯向當天參與接待的米某打聽,知悉有意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的是正威集團,隨後在微信羣中向洪文寧等人透露當天到訪雲內集團的是深圳的“正威”。洪文寧不晚於2020年3月10日知悉內幕信息。
(二)洪文寧利用“黃某平”證券賬户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雲內動力”的情況
“黃某平”證券賬户由黃某平本人於2016年1月20日在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京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號為732××××980,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40××××841和深圳股東賬户019××××742。2016年“黃某平”賬户開立初期,洪文寧曾向該賬户累計轉入6.38萬元,此後該賬户其他交易資金主要由黃某平提供。黃某平因沒有時間炒股,便將該證券賬户交由洪文寧代為操作。開户以來,該賬户決策、交易股票均由洪文寧獨立做出。
知悉內幕信息後,洪文寧持續關注正威集團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的進展。2020年3月19日,洪文寧瞭解到正威集團已經提交了報名材料,且馬上要繳納保證金。3月19日當天及第二天,洪文寧操作“黃某平”證券賬户累計買入“雲內動力”129,000股,累計買入成交金額489,900.00元;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31日,洪文寧累計賣出“雲內動力”129,000股,累計賣出成交金額513,700.00元。洪文寧上述交易盈利金額為22,985.22元。
上述事實,有云內動力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黃某平”證券賬户成交流水、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户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洪文寧知悉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雲內動力”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洪文寧違法所得22,985.22元,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1月16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潘紅建)
〔2021〕101號
當事人:潘紅建,男,1979年5月出生,時任昆明雲內動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動力)發展計劃部副部長,住址: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潘紅建內幕交易雲內動力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潘紅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過程
2019年12月1日晚間,雲內動力公告其控股股東雲南雲內動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內集團)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簡稱混改)的具體方案,本次雲內集團混改方案擬以公開掛牌方式引入兩家民營投資方,其中一家民營投資方持股比例為51%(以下簡稱民營投資方A),另一家民營投資方持股比例為10%,混改若能順利實施,雲內動力的實際控制人將發生變更。
2019年12月5日晚間,雲內動力公告雲內集團混改方案將於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歡迎有意投資者踴躍報名。
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威集團)對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產生興趣,開始籌劃作為民營投資方A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2月29日,正威集團就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的融資方式、集團負債率、混改成功後雲內動力控制權、財務並表等問題進行討論。3月2日,正威集團分別聯繫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為上述混改項目提供中介服務。3月6日下午,正威集團實際控制人王某銀秘書臧某運建立微信羣“3.10雲南昆明對接羣”,並在羣內交流2020年3月10日正威集團一行準備前往雲內集團參觀、與昆明市政府會面等事宜。
2020年3月10日早上,王某銀及相關人員搭乘飛機前往雲南昆明參觀雲內集團。當天上午,正威集團一行人蔘觀完畢後,與雲內集團董事長兼雲內動力董事長楊某、雲內動力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屠某國、雲內集團總經理助理兼雲內動力辦公室主任米某、雲內動力發展計劃部副部長潘紅建等人進行會談,會談中王某銀介紹了正威集團,表示有意向要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當天下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楊某、王某銀等人進行了一次小範圍洽談,並就正威集團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基本達成共識。
此後,正威集團繼續推進參與雲內集團混改項目的相關事項,並確定由其子公司全威(銅陵)銅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威銅業)報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團內部保證金繳納審批流程完成。上午十點多,正威集團繳納保證金3.48億元,完成摘牌程序。當天收盤後,雲內動力公告徵集到一家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此後公司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漲停。
雲內動力2020年4月1日晚間公告的雲內集團徵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的信息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情形,在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該信息不晚於2020年2月29日形成,於2020年4月1日公開。楊某、屠某國、米某、潘紅建、王某銀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潘紅建內幕交易“雲內動力”
潘紅建於2018年3月21日在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以本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户,資金賬號為370××××853,下掛上海股東賬户A26××××408和深圳股東賬户024××××565,賬户自開户以來由其本人控制使用。
2020年3月10日,潘紅建因參加與正威集團一行的會談而知悉內幕信息。2020年3月12日至4月1日期間,潘紅建利用本人證券賬户交易“雲內動力”,累計買入“雲內動力”86,300股,累計買入成交金額331,552.00元;累計賣出65,900股,累計賣出成交金額239,615.00元。內幕信息公開後,2020年4月9日,潘紅建賣出賬户中剩餘的“雲內動力”20,400股,賣出成交金額117,912.00元。潘紅建上述交易盈利金額為25,479.65元。
上述事實,有云內動力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潘紅建”證券賬户成交流水、深圳證券交易所賬户盈利計算結果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潘紅建知悉內幕信息,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雲內動力”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
潘紅建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
第一,本案的內幕信息認定不客觀。雲內動力因混改方案可能導致股權變動的情形,是早已公開的事實,並非內幕信息,潘紅建也並非內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潘紅建不知悉內幕信息。潘紅建僅參加了2020年3月10日上午與正威集團一行的會談,對於會談之前及會談之後的其他相關事宜均未參與,也不知情;而且,當日的會談內容不涉及雲內集團混改相關具體事項及其相關實施過程等所謂的“內幕信息”。因此,僅因潘紅建參加會談就認定其知悉內幕信息,屬事實不清。
第三,潘紅建交易“雲內動力”,是基於個人對公開信息的分析和跟風買入行為。一是雲內動力已於2020年2月8日發佈混改事項的延期公告,而其於2020年3月11日在股吧和正威集團官方網站上看到關於正威集團與昆明市政府方面、雲內動力等領導圍繞投資合作事宜深入交換意見的報道,因此,所謂的“內幕信息”已經被媒體披露,也被投資者廣泛知悉;二是從股價走勢看,2020年3月6日至3月11日,“雲內動力”連續大漲,因此其於3月12日在“雲內動力”打開漲停板後跟風買入。
綜上,潘紅建認為,事先告知書認定其內幕交易,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已對交易“雲內動力”的行為做了合理説明並提交了相關證據,足以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據此,潘紅建請求免於行政處罰。
經複核,我會認為:
第一,關於本案內幕信息的認定問題。本案的內幕信息是雲內集團徵集到全威銅業作為本次混改的意向投資方A,該信息不晚於2020年2月29日形成,於2020年4月1日公開。而潘紅建在陳述申辯意見中主張“雲內動力因混改方案可能導致股權變動的情形,是早已公開的事實,並非內幕信息”,故其所稱的“內幕信息”系雲內集團混改方案。該混改方案早在2019年12月1日就已公開,並非本案的內幕信息。雲內集團混改方案與雲內集團徵集到全威銅業作為本次混改的意向投資方A,雖然兩者具有關聯性,但並非同一個信息。混改方案公開後,雲內集團能否徵集到合格的意向投資方、混改最終能否成功,均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而云內動力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誰仍然沒有確定。該不確定性仍屬於雲內動力實際控制人發生較大變化的範疇,誰將成為雲內集團的民營投資方則具有重大性和未公開性,構成內幕信息。最終雲內集團確定意向投資方A為全威銅業,雲內動力於2020年4月1日發佈相關公告,該內幕信息才公開。潘紅建的陳述申辯意見對本案內幕信息的理解存在錯誤,事先告知書對本案內幕信息的認定無誤。
第二,關於潘紅建是否知悉內幕信息的問題。2020年3月10日上午正威集團和雲內集團舉行會談,潘紅建參會。會上,正威集團實際控制人王某銀介紹了正威集團,並表示有意向要參與雲內集團混改。該事件是2020年2月29日內幕信息形成後,繼續推動本案內幕信息向前發展的一個環節。王某銀在會談中的表態雖未涉及參與混改的具體事項及實施過程,但該表態內容清晰明確,與內幕信息的內容一致。因此,事先告知書認定潘紅建因2020年3月10日參加與正威集團一行的會談而知悉內幕信息,為《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潘紅建關於其未參與會談之前及會談之後的其他相關事宜的申辯意見,不能否定其參與2020年3月10日會談而知悉內幕信息的事實。
第三,關於潘紅建對其交易行為的説明是否合理的問題。首先,潘紅建因參與會談而知悉內幕信息,是《證券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的規定,潘紅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雲內動力”。其次,潘紅建提交的相關證據顯示,正威集團官方網站關於王某銀率團到訪雲南的新聞報道並未提及正威集團有參與雲內集團混改的意願,且該報道及有關股吧消息的出現時間均在2020年3月11日,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否定其此前已於2020年3月10日知悉內幕信息的事實,故當事人提出的基於個人對公開信息的分析和跟風買入“雲內動力”的理由不能切斷其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的聯繫,其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潘紅建對交易“雲內動力”的説明不具有合理性。
綜上,我會對潘紅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潘紅建違法所得25,479.65元,處以5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