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最高檢舉行"依法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 將嚴管厚愛落到實處”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及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楊春雷説,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國家在辦理企業犯罪案件中引入嚴格入罪機制和刑事責任非刑罰化並舉的理念,通過暫緩起訴和不起訴協議的適用,要求和監督涉案企業在交納高額罰款、上繳違法所得和賠償被害方的同時,制定並實施合規計劃,作為暫緩起訴、不起訴或者辯訴交易的基礎。
聯合國、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及有關國家先後制訂合規標準和要求,出台合規體系建設指南。
他説,從國際範圍看,合規已經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方面,是我國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相關業務的重要制度保障。
檢察機關開展企業合規改革,對於運用國際規則服務企業“走出去”,為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司法保障具有積極意義。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