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輔導 ▌出口退税新系統變化之七 ——出口退(免)税證明

實務輔導 ▌出口退税新系統變化之七 ——出口退(免)税證明

尊敬的納税人:

前面兩期為您介紹了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申報常見疑點處理方法,本期繼續為您介紹出口退税新系統變化,主要內容是:出口退(免)税相關證明變化。

整體變化情況

新系統上線後,您常用的證明中,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發生了較大變化,其他證明申請基本無變化。同時,新系統上線後如果您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税相關證明,應向主管退税機關提出申請,並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變化

相較於現系統,新系統中《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簡併優化,主要是增加了“委託出口貨物證明號碼”欄次。税務機關會根據您填報的“委託出口貨物證明號碼”自動校驗《委託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後續將取消報送紙質《委託出口貨物證明》的要求。

注意:只有您委託出口的貨物是國家取消出口退税的,才需要申請開具《委託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申請變化

新系統上線後,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發生的變化最大,主要是:

(一)申請表和證明合二為一
現系統中,您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時,需要先填報《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申請表》,再由主管退税機關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新系統上線後,申請表和證明進行合併,您不再需要填報申請表。
(二)證明用途範圍擴大
新系統上線後,《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税(未退税)證明》更名為《出口貨物已補税/未退税證明》,證明名稱刪除了“退運”字樣,意味着新證明用途範圍不再侷限於辦理退運。您如果需要修改或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也可以申請開具新證明辦理相關業務。
(三)證明內容大幅簡化
現系統中,您申請開具該證明需要填報23項內容,新系統中,您只用填報12項內容。
您在填報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第3欄“出口貨物報關單號/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號”:填寫21位出口貨物報關單號碼或20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號碼。若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號碼,規則為:出口貨物報關單海關編號(18位)+0+項號(2位);若填寫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號,規則為:《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編號(18位)+項號(2位)。
2.第6欄“業務類型”:根據申請辦理的業務,在“退運”“修改報關單”“撤銷報關單”三種業務類型中選擇一項填寫。
3.第7欄“退(免)税狀態”:根據實際情況,在“尚未申報退(免)税”“已辦理退(免)税”中選擇一項填寫。若本欄次選擇“尚未申報退(免)税”,不填寫第8、9、11和12欄,相應的數值項按0計算。若本欄次選“已辦理退(免)税”,按要求填寫第8~12欄。
4.第8欄“原退(免)税額”:若第6欄選擇“退運”,本欄次填寫退運部分對應的退(免)税額;若第6欄選擇“修改報關單”或“撤銷報關單”,本欄次填寫報關單對應的全部退(免)税額。其中生產企業填寫免抵退税額,外貿企業填寫退税額。
5.第9欄“業務處理方式”:根據對應業務的處理方式,在“衝減”和“補税”中選擇一項填寫,生產企業選擇“衝減”,外貿企業選擇“補税”。
6.第10欄“退運數量”:若第6欄選擇“退運”,本欄次填寫退運數量,但不得大於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數量;若第6欄選擇“修改報關單”或“撤銷報關單”,本欄次默認為0。數量應按照退税率文庫中的計量單位所對應的數量填寫。
7.第11欄“繳款書號碼”:若第9欄選擇“補税”,本欄次填寫已補繳税款的繳款書號碼。

8.第12欄“補繳税額”:若第9欄選擇“補税”,本欄次填寫已補繳的税額。

作廢出口退(免)税相關證明

如您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税相關證明,可通過出口退税離線版申報系統、電子税務局或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相關功能模塊提出相關申請。

本期主要內容就是這些,請結合實際情況學習瞭解,相關內容如有變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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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延慶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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