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受罰後*ST廣珠再遭立案 新規取消訴訟前置,股民即可發起索賠

2022年2月16日,A股上市公司*ST廣珠(600382)發佈公告稱收到《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劉鵬律師向《投資快報》記者表示:“根據今年1月生效的最高法、證監會關於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的最新若干規定,受損投資者無需等待行政處罰決定下發即可提起訴訟,同時訴訟時效大大提前,受損投資者應及時提起索賠訴訟。”

實控人受罰後再遭立案調查,股價開盤跌停

2021年12月23日,*ST廣珠實際控制人之一張堅力收到廣東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查明,張堅力自2015年11月以來作為*ST廣珠實控人之一,指使相關主體從事證券違法行為並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信息披露違法事實如下:一、*ST廣珠在2016年至2020年期間,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二、*ST廣珠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間,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關聯交易。

繼實控人遭處罰後,今年2月16日晚間,*ST廣珠發佈公告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受*ST廣珠被調查消息影響,2月17日開盤,公司股價開盤即“一字”跌停。

根據最新若干規定,符合下列區間之一的投資者:(1)於2017年3月9日至2021年4月29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廣珠,並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2)於2022年2月16日之前買入*ST廣珠,並在2022年2月17日及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可發送姓名、股票名稱、電話到[email protected]或關注“股民索賠寶”公眾號參與訴訟索賠諮詢及登記。

重大資產重組艱難推進

為避免退市,2021年以來,*ST廣珠積極自救。2021年12月7日晚間,*ST廣珠披露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擬出售城運公司92%的股權,出售價格為公司對城運公司的累計出資額27.6億元;進行債權債務衝抵後,興寧城投實際支付款為21.1億元。同時,由子公司明珠礦業擬購買大頂礦業經營性資產包,交易金額為16.01億元。隨後*ST廣珠於12月18日、22日、25日三次收到上交所問詢函,上交所要求*ST廣珠對公司經營及資金佔用等重大風險、鐵精粉定價等是否導致注入資產高估、興寧城投的回款風險等事項作出説明。

截至目前,大頂礦業和公司完成了大頂礦業經營性資產包中除採礦權證以外的主要經營資產的交割,採礦權證正在辦理過户尚需獲得廣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批准,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尚存在不確定性。

劉鵬律師表示,此次*ST廣珠被立案調查是否會影響到公司重組尚無法判斷,但不影響投資者依法起訴索賠,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公眾號 股民索賠寶 參加索賠登記。

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投資者索賠訴訟窗口已經開啓

公開資料顯示,*ST廣珠主營業務為土地一級開發、開展共同合作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貿易業務、參與實業投資、現有物業對外出租等。此前因2020年年報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月29日,*ST廣珠發佈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第一次風險提示性公告。根據相關規定,若年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可能將被終止上市。

劉鵬律師表示,根據今年1月生效的最高法、證監會關於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的最新若干規定,取消了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同時訴訟時效已經開始計算,投資者無需等待行政處罰決定,可及時通過股民索賠寶網站或公眾號參加索賠,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儘可能地追回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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