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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處以監管警示。
公監函指出,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在2021年12月6日前,持有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特士興集團)總股本的4.78%。
作為森特士興集團的股東,新華都集團的一致行動人陳發樹於2021年12月6日增持公司股票150萬股,佔總股本的5.06%,未按規定在其持股達到5%時及時停止交易並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
2021年12月7日、8日,陳發樹繼續買入森特士興集團股票合計72.65萬股,佔比0.135%,並於12月29日賣出60萬股,佔比0.111%。2021年12月29日,新華都集團買入公司股票60萬股,佔比0.111%。
上述股東於2022年1月1日才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2%。
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作為公司股東,在合計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停止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並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違反了相關規定。
因此,上海證券交易所做出以下監管措施決定:對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予以監管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通報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