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後機制 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本報記者 黃靈靈
全國人大代表、深圳證券交易所黨委書記、理事長王建軍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兩條建議,聚焦當前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短板:一是關於推進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後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建議;二是關於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税費負擔的建議。
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王建軍表示,我國證券法自1998年出台以來,就確立了證券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220條再次明確了這一原則。
為進一步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確保證券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必要深化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構建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罰沒款賠先罰後機制。
王建軍提出兩點建議:第一,修改預算法、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的相關條文。建議在預算法第56條及國家金庫管理條例第14條分別增加1款:“政府的罰沒收入按照法律規定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暫緩入庫。已經繳入國庫的,應當予以回撥。”上述條文修改,為暫緩入庫、財政回撥等賠先罰後機制在國庫管理層面落地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由國務院組織相關部門,研究有關出台相關機制的具體實施規定。明確規定暫緩入庫和財政回撥的申請條件、申請程序、申請的合理期間以及相應資金監管、分配等內容,便利實踐操作。
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税費負擔
王建軍還提出關於減輕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税費負擔的建議。王建軍認為,目前,從股權激勵費用抵扣企業所得税角度看,存在兩個“不匹配”:一是會計上確認的股權激勵費用與税收上可税前扣除的期間不匹配;二是終止股權激勵需加速行權一次性確認激勵方案涉及的剩餘費用且不可税前扣除,與經濟行為實質不匹配。
“在股權激勵‘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下,企業和員工共同做大蛋糕,緩解企業現金流壓力,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將為社會帶來更高的整體財富效應。”王建軍説。
王建軍提出兩點建議。一是允許企業在列支激勵費用期間即可申報企業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在股權激勵實施完畢當期按“實際行權時市場價與行權價差額”彙算清繳,進行所得税額多退少補。實現上市公司税前抵扣費用的時間點前移,減輕企業所得税繳納的現金流壓力,有利於改善其税收體驗。
二是取消主動終止股權激勵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避免企業由此確認大額費用。終止股權激勵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上市公司隨意終止股權激勵的作用,但也對因股價倒掛等情形終止本次激勵以儘快推出新激勵方案的公司構成障礙。取消終止股權激勵時仍需確認加速行權費用的會計處理要求,減輕企業無法抵扣企業所得税應納税額的費用負擔,以利於企業在終止無效激勵措施後儘快推出新的激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