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獨董生態“三變”

  康美案如同一隻蝴蝶,翅膀扇動之下,A股獨董生態再次陷入輿論風暴。

  日前,康美案一審宣判,根據判決,涉及康美案的5名離任或在任獨立董事,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合計賠償金額最高約3.69億元,與其僅約10萬元年薪形成鮮明對比。隨後,接連出現的上市公司獨董離職公告,進一步引發了各界對於兩者之間的聯想。

  “作為舶來品,獨董制度在A股存在20年,期間始終伴隨着‘花瓶’‘擺設’的爭議。相關部門也曾因此發文,並引發了兩次獨董離職潮。這次,稱之為‘第三次離職潮’為時尚早,但可以明確的是,因集體訴訟制度確立而出現的一系列案例,將深遠地影響A股獨董生態。”一位公司治理領域的專家向記者表示。

  制度之變:從限流到震懾

  獨董制度設立於2001年,自標誌性文件——《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發佈伊始,投資者、輿論、學界等各方對制度有效性的爭議,不絕於耳。

  2001年8月16日,中國證監會頒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上市公司應建立獨董制度,並提出了建立獨董制度的時間表。根據該指導意見的要求,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董,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需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2006年,修訂後的公司法第123條規定,上市公司設獨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至此,獨董制度獲得了國家立法的支撐。

  此後十數年間,曾有兩份文件對A股獨董生態產生重大影響,並導致了兩波獨董離職潮。

  2013年10月19日,中組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俗稱“18號文”,下稱《意見》),要求各地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2014年7月初,中組部有關負責人就上述政策發佈“答記者問”,披露《意見》下發後,全國共清理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40700多人次,其中省部級幹部229人次,不少正是獨董。

  “18號文”可謂史無前例的“嚴苛”,不光官員獨董,在獨董中佔據極大比例的高校和行業協會領導,也紛紛從獨董位置上請辭。一些行業協會也參照執行,校長(院長)獨董、會長獨董由此大量辭職。

  在“18號文”下發兩年後,監管再度升級。2015年11月初,教育部下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開展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高校遵照執行中組部“18號文”等文件要求。伴隨《通知》的層層傳達,多數學校被要求上報情況,由此導致又一批高校獨董辭職。

  “前兩波獨董離職潮,源於監管對獨董身份的界定,由於標準剛性,效果幾乎是立竿見影。此次康美案屬於典型案例,是集體訴訟制度下,市場參與各方對獨董權責的重新評估,其影響將是深刻而長久的,是否出現離職潮,僅是這種影響的外在表現。”上述專家説。

  角色之變:從理想到現實

  獨董究竟應該在上市公司中擔任怎樣的角色?在A股市場20年的演進中,這一角色一直存在理想和現實的差距。

  獨董制度是現代公司治理演進的自然結果,而中國的獨董制度則帶有強烈的“移植”色彩。2000年,A股市場爆出基金黑幕等醜聞,市場陷入低迷,恰逢美國安然、世通醜聞爆發,薩班斯法出台,急切尋求治理提升的A股市場選擇了引入獨立董事制度。

  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之下,獨董扮演着監督公司“內部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角色。但是,中國的上市公司並沒有實現股權的高度多元與分散,因此“資本多數決”仍然是我國公司法的一個原則。於是,在股權結構上,中國的獨董就具有依附性,導致在公司治理過程中,獨董很難真正參與決策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被邊緣化,獨董的功能異化為提供諮詢或者人脈關係。

  正因如此,不廉、不勤、不獨、不懂,成了懸於中國獨董頭頂之上的四把質疑“利刃”,“獨董不獨”“獨董不懂”的“花瓶”現象仍然存在。

  上海證券報資訊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僅有21名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上投出過反對票,涉及公司11家,其中還有部分“反對票”是與股權爭奪有關的。

  有學者認為,獨董的核心價值是“獨立”,論對公司的熟悉程度,獨董肯定比不上非獨立董事,論對某一細分領域的專業性,獨董也不見得更勝一籌。可是,很多時候公司做決策,並不是僅從專業性出發,往往是“屁股決定腦袋”,尤其是對公司具體事務更熟悉的非獨立董事,他們甚至會將大股東利益或管理層利益置於全體股東利益之上,這時就需要不聽命於大股東、管理層的獨立董事發揮作用,幫助公司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決策。

  “縮小獨董理想與現實的差距是市場期待的,但在現有的A股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狀態下,這一任務還任重道遠。”有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

  利益之變:從正向激勵到負向威懾

  既然股權結構是現存狀況,那麼從權責利益上倒逼獨董更好地發揮作用,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目前來看,康美案所引發的獨董圈“震動”,已經開始起效了。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就投資者保護設立專章,有關投保的內容大幅擴充,有效涵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股行權、先行賠付、多元糾紛化解、支持訴訟、代表人訴訟等關鍵領域和環節。作為我國首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康美案”落地意義重大。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看來,“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一大亮點,其引入了受損投資者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機制,使得訴訟數量和索賠金額呈幾何級增長。

  上述投行人士認為,過去能夠制約上市公司的懲罰是行政處罰,即便頂格也罰不了多少錢,往往無法引起公司及董監高的重視。現在,康美案一出,市場一下意識到,違法違規的懲罰可能是上不封頂的,這種心理層面的威懾遠大於罰款金額本身。

  “有了這種潛在風險,獨董肯定要特別謹慎對待手中的投票權,而不是像過去那樣不看文件隨便籤字。”有熟悉獨董流程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獨董也會考慮津貼多寡而決定是不是繼續擔任獨董。

  統計數據顯示,2020年年報披露的1.35萬名獨董平均年薪為8.61萬元,中位數為7.2萬元。僅從絕對值來看,這樣的薪酬與理想中獨董應發揮的作用並不匹配。

  “很多獨董都是法律、財務方面的專業人士,其從上市公司領到的獨董津貼在其總收入中的佔比太小了,很難僅因為這份收入而負起應有的責任。可如果不是為了這份收入,獨董們又應該為了什麼呢?”上述相關人士認為,正向的激勵屬於公司個體行為,而康美案的出現,讓負向威懾成為可能。

  該人士進一步解釋稱,這甚至會使得獨董圈激濁揚清,能夠在上市公司擔任獨董的,是在用實際行動證明自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權利和責任。

  正如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姝威所言:“接受擔任獨立董事的邀請,就意味着你將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自己做不到這一點,為什麼要擔任獨立董事呢?”

  記者 邵好 編輯 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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