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説法|“陳麻花”商標侵權案落幕 “陳麻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磁器口陳麻花是重慶市沙坪壩區磁器口古鎮的著名小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陳麻花”商標之爭再審判決認為,基於公眾對“陳麻花”的認識和當地經營者對“陳麻花”標誌的使用狀況等事實,“陳麻花”商標申請註冊時,已不能區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從而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故其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至此,“陳麻花”的商標之爭落下帷幕。

“陳麻花”商標之爭歷時4年

記者瞭解到,“陳麻花”的商標訴訟糾紛,從申請商標的無效宣告到案件提審判決歷經4年。

2013年11月5日,陳麻花公司申請“陳麻花”商標,於2017年11月7日註冊該商標,使用於商標分類表第30類: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在磁器口古鎮上有5家麻花商户對商標的註冊有異議,他們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向商標局申請無效宣告。

2019年3月,商標局裁定宣告兩枚商標無效。陳麻花公司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9年9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陳麻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不應予以無效宣告撤銷一審判決和商標局無效宣告裁定。

5家麻花商户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2021年12月作出提審判決,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

人民説法|“陳麻花”商標侵權案落幕 “陳麻花”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陳麻花”商標之爭時間線。製圖:人民網 周靜圓

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陳麻花”為關鍵字檢索到已公開的文書55份,其中與商標註冊、商標侵權相關的有24份。據瞭解,目前與“陳麻花”相關的在審、未判決商標確權糾紛、侵權糾紛仍多達幾十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詹映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稱,這些糾紛的根源在於,“陳麻花”究竟是原註冊人獨家創造的,還是磁器口眾多商户共同創造的。

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詹映解釋,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公眾已經將“陳麻花”與重慶磁器口聯繫起來,“陳麻花”成為了一種小吃產品的指稱。所以,“陳麻花”已不能區別具體的麻花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不能發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功能,缺乏顯著性特徵。

此外,記者觀察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上,“陳麻花”商標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點”等商品上使用,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起到定分止爭作用

“陳麻花”商標之爭,關係到多方利益。詹映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一錘定音,認為“陳麻花”不能註冊為商標。這不僅解決了磁器口陳麻花經營者之間多年紛爭的根本性問題,具有明顯的定分止爭和息訟的作用,為企業後續的商標註冊確立了行為指引,也有助於穩定磁器口陳麻花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陳麻花”作為商標被宣告無效後,意味着原註冊人不再擁有專用權,也不能再排斥其他商户使用,磁器口麻花經營者都可以用。

“‘陳麻花’商標在商標分類表第30類以外的其他類商品或服務中是否能夠作為註冊商標使用還要具體分析。”詹映建議,商家在註冊商標時應當樹立正確的商標註冊意識,避免註冊已經構成通用名稱或者缺乏顯著特徵的商標。此外,商家還應當注重自身商標的設計質量、提高商標的顯著性併合理選擇商標註冊的商品類別。

來源:金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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