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引導私募基金良性發展 行業步入“良幣驅逐劣幣”時期
日前,證監會起草了《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內容包括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面,這預示着參與私募投資的基金或其他投資者從此將有據可循。
多位業內人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規定》基本對目前私募基金可開展的業務進行了全面的細化,進一步規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內容,例如對公司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其中,對私募基金和管理人的負面清單的明確,以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都對行業的良性發展起到更好地引導作用,可以預期,私募行業由此進入“良幣驅逐劣幣”時期。
私募告別借貸與配資業務
近些年,私募基金髮展迅速,市場規模擴容明顯。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發佈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市場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447家,管理基金數量89784只,管理基金規模15.02萬億元;私募基金已然在資本市場中逐漸發揮了重要作用。
《證券日報》記者根據《規定》內容來看,基本包括了六個方面:一是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經營範圍和業務;二是從嚴監管集團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三是確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四是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五是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規範要求;六是明確法律責任和過渡期安排。
上海某私募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或者無關的業務。這意味着,私募公司要告別此前“灰色地帶”業務,例如通過基金形勢開展的借貸和場外配資等。
“部分私募公司借私募基金的形勢開展一些民間借貸和場外配資業務,而在這次發佈的《規定》中,明確這些業務都被禁止,私募公司的主業是投資管理,圍繞私募基金管理開展資金募集、投資管理、顧問服務等業務,不得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存在衝突或無關的業務。”上述私募公司相關人士表示。
事實上,監管層肯定了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做出的貢獻,也指出了在快速發展中暴露的問題,例如:包括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異地經營、集團化運作、資金池運作、剛性兑付、利益輸送、自融自擔等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此,《規定》強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行為負面清單、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的負面清單,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等主體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進一步強調從業規範
《規定》除了對業務開展進行了明確外,對基金管理人和產品也進行了相關規定,例如,強調合格投資者要求,不能通過微信等公開渠道推介;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誇大片面宣傳;不得虛假宣傳,不得拿政府出資等名義增信等。
《規定》指出,不得為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佈告、傳單、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但是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官網、客户端等互聯網媒介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的情形除外。
北京某百億元級私募相關人士向記者表示,《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的“非公開”本質,進一步細化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要求,包括違反合格投資者要求募集資金,通過互聯網、微信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同時,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以及在募集資金時拿權威機構背書等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
另有業內人士表示,《規定》內容基本涵蓋了目前私募基金所涉及的業務,包括可開展的,以及“打擦邊球”“踩紅線”的邊緣業務,明確了私募基金的主業有哪些,可以預期,私募行業由此正式進入“良幣驅逐劣幣”時期。“未來私募基金的發展將進入優勝劣汰階段,真正具備核心投研能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是能夠被投資者所認可的管理機構。”
(文章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