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落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後續將制定附加監管要求

財聯社(北京,實習記者 高萍)訊,距離徵求意見稿發佈一年後,《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落地。12月3日晚間,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評估辦法》明確了評估範圍、評估指標體系等。相較於徵求意見稿,鑑於我國金融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國內銀行規模體量大、跨區域、跨行業的情況比較多,建議擴大系統重要性銀行數量。最終落地的《評估辦法》顯示,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閾值從300分下調至100分,入選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數量將會擴大。

據瞭解,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評估辦法》發佈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四維度確立評估指標體系

所謂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複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範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在具體評估時,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説明,收集參評銀行數據並開展評估。

具體來看,若某銀行滿足以槓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或者曾於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範圍。銀保監會將要求銀行報送相關數據,並對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計算。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並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

每年8月底之前,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初始名單及相關材料將提交金融委審議,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後,由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佈。

另外,《評估辦法》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四個指標總權重分別為25%。

其中,評估參評銀行規模時,採用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作為定量指標。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是指作為槓桿率分母調整後的表內資產餘額和調整後的表外項目餘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 2015 年第 1 號發佈)規定的口徑計算。

評估參評銀行關聯度時,採用定量指標,將主要考察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餘額);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餘額);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餘額)的情況。上述單項指標權重均為8.33%,總權重為25%。

差異化監管降低重大風險發生率

“ 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範系統性風險。”對於評估目的,《評估辦法》如是顯示。

據瞭解,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大、複雜程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強,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對金融體系產生較強的傳染性,對宏觀經濟運行也可能產生較大的衝擊。因此,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範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從2011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每年發佈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並已經形成比較明確的監管政策框架。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框架指引,各國也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政策框架。

實際上,早在2018年1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

“考慮到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佔有重要地位,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評估辦法》,為後續發佈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實施附加監管要求奠定基礎。”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表示。

業內人士表示,《評估辦法》作為《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之一,是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實施早期糾正機制的基礎。

後續將制定附加監管要求

記者瞭解到,《評估辦法》發佈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附加監管要求擬從附加資本、槓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複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禦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

“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台時機。”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據瞭解,此前,央行發佈的2020中國金融穩定報告亦指出,《評估辦法》正式發佈後,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開展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提出初步名單,經金融委審議後發佈,並抓緊制定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明確附加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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