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隆東方某前監事違法被罰 控制操作親屬賬户短線交易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3日訊 中國證監會寧波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4號顯示,王維自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間擔任百隆東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百隆東方,股票代碼:601339.SH)監事。洪某田系王維配偶。2016年5月9日至2021年2月23日,王維控制並操作“洪某田”證券賬户交易“百隆東方”,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累計買入34.52萬股,成交金額161.77萬元,累計賣出34.32萬股,成交金額162.05萬元。 

  寧波監管局認為,王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寧波監管局決定:對王維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王維) 

  〔2021〕4號 

  當事人:王維,女,1979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維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王維自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間擔任百隆東方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洪某田系王維配偶。 

  2016年5月9日至2021年2月23日,王維控制並操作“洪某田”證券賬户交易“百隆東方”,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累計買入345,200.00股,成交金額1,617,731.00元,累計賣出343,200.00股,成交金額1,620,450.0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賬户委託流水及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王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的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對王維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户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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